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而是要素的均衡性问题。
与农场规模相关连的有:专业化、控制生产决策的所在地、作出决策所根据的信息状态、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速度以及指导并奖励农产品的生产者的刺激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农场规模问题在关于应如何组织农业生产的理论争论中是非常引人注目的。这种争论中总会有妨碍经济讨论的隐蔽的政治目的。一旦把这种政治目的弄清楚并把它与生产农产品的经济学区分开来,就说明了基本经济问题主要是经验事实的问题。
本书研究的结果对农场规模在农业现代化中所起的作用提出了一种新的看法。首先考虑传统农业就其是一种昂贵的经济增长源泉这一很深含意上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这一研究成果。在研究传统农业的经济特征时,很明显,小农场或大农场并不是基本特征。其次再来考虑可以通过投资把传统农业改造成一个高生产率的部门,并使之成为一种廉价的经济增长源泉这一研究成果。例如,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至关重要的投资类型并不取决于大农场的建立。由于这种改造,农场的规模会发生变化——它们或者变得更大,或者变得更小——但是,规模的变化并不是这种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增长的源泉。
人们顽固地坚持“适度”农场的观念,这就使得要不冒引起误解的风险而去考察这一问题是困难的。求助于“规模收益”的概念一般是无用的,因为改造传统农业总需要引入一种以上的新农业要素,所以在这种改造所引起的过程中,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而是要素的均衡性问题。
现实世界表明,农场规模大小,存在各式各样的差别。小农场和土地被分成碎块往往同时并存;大农场与非熟练农民总是结合在一起。因此,土地改革在一种情况下是针对土地分散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是针对受压迫的、无知的、陷入大地产控制的农民问题。但是,用什么来检验这些农场效率低是由于规模问题造成的呢?
在许多国家的工业中心及其附近有一些业余农户。在前苏联的大型国营与集体农场内部,有几百万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户。有使用许多大型拖拉机的农场,也有更多的使用一部小型拖拉机的农户。农场规模问题并不限于其面积十分重要的、种植谷物的土地和牧场。在饲养家禽和制造乳制品方面也产生了这一问题。建立规模巨大的农场是有效地生产农产品的方法吗?
作出生产决策的个人与机构的所在地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里考虑的所在地取决于农场规模和决策是在不在所有控制之下还是在居住所有控制之下作出的。一种方法是把生产决策的控制与农业要素的所有制联系起来,这种所有制可能是私有制,也可能是公有制。私人的控制显然既可能属于不在所有制,也可能属于居住所有制。但是,无论对生产决策的控制是属于居住在农场的个人还是属于脱离了农场经营的个人,无论农场是大还是小,关键问题是这各个组成部分与作出生产决策所根据的经济信息状况,以及与对作出有效决策的经济刺激和奖励状况的关系。
这些是本章所考察的主要问题。但是,只说对这些问题还缺乏明确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这里存在着某些实际难题,显然还有许多混乱,而且也存在着许多教条。经济理论和经验研究对解决这些难题和减少由此产生的混乱可以作出许多贡献。它们也希望消除根深蒂固的政治教条。
对某些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比较重要的教条和学说作出评价是有用的。虽然美国的农业改造迅速地走在前面,但这里仍有一种有力的教条观点。对这种观点的评论可以提出对其他学说的某些看法。在美国有一种长期受到重视的信念,即农业是经济中的基础部门,农民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优于城市一般居民,而且家庭农场是农业中的“自然的”经济单位。这些是农业原教旨主义的特殊表现。与此不同,近几十年来在某些穷国有一种完全不同的学说受到拥护。这种观点认为,工业始终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基础部门,农民不仅受传统的束缚而且天生就比非农业人口落后,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是零。可以把这种学说相应地称之为工业原教旨主义。
在许多国家里把传统农业改造成高生产率部门的公共计划之所以遭到失败就是由于决定建立大规模农业经营单位的政策。这些决策的背景是政治目的,这种目的得到“规模收益”这个特殊信念的支持,而这种信念长期以来一直是马克思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所提出的农业生产概念特别偏重于支持大农场。这个概念的基本信念,是相信大生产单位的优越性和必要性,认为大农场可以比中小农场以更少的实际成本生产农产品。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在农业中生产单位越大效率越高。这就是大农场学说。
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政策和计划还严重地受到另一种学说的束缚。按这种学说最原始的形式,它假设农民对正常的经济刺激要么不会作出反应,要么作出反常的反应。根据这种学说可以而且颁布了各种各样的价格和收入政策。如果的确是农民对价格没有反应,那么,一个国家在发展其工业时为什么不能压低农产品价格以便降低食物的成本呢?当然可以强制农民交出农产品,而结果却是极大地损害了有效地进行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经济刺激。但是,对这一学说可以作出另一种曲解。当一国的农业生产在某种高昂的固定支持价格之下一直超过对农产品的需求时,这种学说就宣称,任何支持价格的下降都无济于事;它只会使情况变得更糟,因为据说农民的反应是生产得更多。从政治权术的观点看,这是一种很适用的学说。在某些高收入国家里,它被有效地用于维持某种农产品的高价格;在某些低收入国家里,它被用于完全相反的情况,即用于压低农产品的价格,结果很糟。当一种或几种要素价格被认为不是社会所需要的,而是被认为在管理经济中不能服务于经济目的时,这对资源配置就有极大的影响。例如,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所有地方,农田的地租就可能受到压抑。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地租学说就严重地损害了有效地配置农田(包括附属于土地的建筑物、灌溉设施和其他建筑)的计划和控制机构的能力。
即使一个研究者并没有被卷入这种学说,他也将发现很难使自己的研究摆脱这种令人困惑的表面经验现象。重要的任务是要认识基本组成部分并研究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农场规模相关连的有:专业化、控制生产决策的所在地、作出决策所根据的信息状态、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的速度以及指导并奖励农产品的生产者的刺激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专业化
有组织的研究。认为农场的规模取决于它从事现代农业研究的能力是荒谬的。让每个农场都生产其所需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机械也许比让它从事研究要好一些。即使任何一个国家主要种植玉米地区的所有农户都联合成一个农场,在这样大的农场中建立一个第一流的研究中心是否有利也很值得怀疑。显然,无论农场有多大,这是一个超出农场能力的专业化问题。一些种植园进行了某种研究,某些大地主也有这种意图,但他们在自己可以支持和组织的研究活动中远远不能达到最优化。然而,排除非常大的农场可以拥有自己的研究实验室的可能性是否有些过早呢?毫无疑问,在大农场中有各种应用研究是可能的,但即使是最大的公司也很少对基础研究作出过什么贡献。
为什么农业研究是必需的,为什么进行农业研究超出了农场的能力,这是很容易总结出来的。大多数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其所形成的国家的生物和其他环境所特有的。当一个依靠传统农业的国家决定获得并采用现代要素时,仅仅输入并使用现成的形式是不够的。发展与某个国家特定环境相适应的新形式是必需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从已确立的科学理论和原则出发,并在此基础之上去发展适用的要素,这就需要相当的研究工作。还有另一个关键的事实,即从事这种研究的企业并不能占有从其活动中所得到的全部好处;此外,企业还要服从于重要的不可分性,因为研究工作需要科学家和成本昂贵的专业设备。无论农场的规模有多大,要有效地从事所有必要的农业研究是根本不现实的。如果采取的是这样一条途径,那就只会有少得可怜的一点研究,而即使已经从事的研究,费用也是十分昂贵的。
但是,穷国经营大农场的地主和农民往往是这样一种信念的受害者,即如果有什么值得从事农业研究的话,他们就可以在自己的农场里出色地进行这种研究。他们不懂作为农业实验站活动的基础的经济学。因此,人们可以看到,在某些穷国,大农场主反对用于农业研究的政府支出,而小农场主支持这种支出,从而产生利益上的分歧。例如,在乌拉圭,由于这种明显的利益不一致,南部的小农场主有一个为其服务的农业实验站,而其他地区很大的农场则依靠自己的实验站。
由国家管理的农业生产中的反常现象之一是大部分与农业相关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效率低下。人们本来预料,在这种类型的组织之下,农业研究的成就应该是杰出的,特别是在其他领域具有科学传统并取得研究成果的前苏联更应该如此。但是,情况完全相反。在把生物学运用到农业生产方面,基础研究一直是空白。尽管农业研究的职责并不是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会由于缺乏资金而受限制,但根深蒂固的学说偏见严重损害了农业研究这个重要分支。
生产现代投入品。一般说来,一旦作物新品种或牲畜良种为人所知并可以得到,即使没有把农场规模作为发展重点,这些作物新品种或牲畜良种也会成倍地扩大。但是,也有某些重要的例外。例如,专门种植杂交玉米的企业在生产这种玉米方面比大多数农场效率更高。在饲养某些牲畜和引进良种家禽生产蛋方面也是如此。在某个阶段里,幼猪养殖场与专业化企业一样有效率。显然,农场经常生产它们所需的役畜,但并不能生产农业拖拉机。它们也不能生产化肥和农药。
“生产”信息。如同农业研究的情况一样,很难想象农场的规模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能有效地建立自己的农业推广站。在有传播某些这种信息的出版物——小册子、报纸、农业杂志——和收音机及电视节目的地方,只要农民有文化并能以其他方式理解信息的含义,那么无论他们是经营大农场还是小农场,都可以利用这部分信息。
不在所有或居住所有的控制和农场规模
虽然其他农业要素也可能是不在农场居住的人的财产,但农业中的不在所有权一般是与土地和附属于土地的建筑物相联系的。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租佃安排。不在所有者通过公司、合营企业、经理等形式控制自己所占有的农业要素。一般说来,不在所有的安排效率是低的。
这种低效率的经济基础在于:在处理现代农业问题中,农业中的当前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不仅要服从于许多无法按常规处理的(包括空间的、季节的、机械的和生物的细节在内)微小变化,而且还始终需要采用由于应用知识的进步而形成的新的、优越的农业要素。在不在所有的安排之下,由于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在的一方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往往就不能有效地作出处理这些细节,尤其是利用应用知识进步的决策。不在所有者一般也没有成功地提出必要的刺激并委派决策的负责者。并不是许多农业租佃改革都取得了完全的成功。上述看法包含着下列假说: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农民采用并学会了使用现代农业要素,整个农场的工作由所有者兼经营者所控制的部分越来越大。换句话来说,这就意味着,在存在竞争的地方,由不在所有者安排的那部分农场工作由于其固有的低效率而相对减少了。
这种假设与美国的一系列资料是一致的。毫无疑问,农民成功地运用了许多新的、优良的农业要素。在竞争中所有者兼经营者无疑壮大起来了。把用于农业的“人均小时农业产量”作为现代化过程的标志是恰当的。在1910年到1930年间,这一标志只有很少增加,以1947—1949年为100,这一期间的指数只从45增加到53。但是,从1930年以来,有了以下的发展:

还有一种相关的情况是,在1929年到1960年期间,向不在农场居住的人所支付的纯农业地租从8%下降到6%,而以农场抵押贷款形式所支付的利息从全部农业纯收入中的7%左右下降到4%左右。 在西欧和英国,虽然进行了农场租佃法的改革,但总的倾向仍然是有利于所有者兼经营者的农业单位。
当然,有一点也是事实:即在有些地方不在所有者是刚退休的农场主,他们由于长期的经验了解其所有的特定农场并居住在农场所在的地区,或者在有些地方是父子之间的租佃并且转移所有权的安排被逐渐实现,这样,“不在”私人所有制并不一定完全服从于作为这种所有制形式一般特征的低效率。但是,撇开这些例外,农场的不在私人所有制是一种低效率的安排。
农业生产要素的国家所有制的不在所有的含义是什么呢?不在国家所有制与不在私人所有制之间有一些明显的相似之处。这种一致之处并不奇怪,因为国家所有制的本质正是:某些农业的基本决策是在不在所有的条件下作出的。由这种来源所产生的低效率,其经济基础与不在私人所有制的情况下相同,而且实际上所出现的经验证据也有力地支持了同样的推论。尽管有这种一致性,但在考察国家所有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时不区分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显然,在前苏联类型的国家中,农田的国家所有制仅仅是国家控制农业生产的整体中的一部分。国家官僚还占有其他一切物质生产资料,此外,它有一种对政权的垄断,其中包括对舆论工具的控制。虽然在前苏联类型的国家里,农业要素国家所有制中固有的不在所有部分的不利影响是真实而重要的,但它与其他许多更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混合在一起了。
假不可分性和农场规模
认为农场规模必须非常大才能有效率的学说把拖拉机作为现代农业要素不可分性的象征。这种学说认为,与此相关的拖拉机不仅是一部大型拖拉机,而且是大型拖拉机群。一定要使农业中的其他要素适于使用大型拖拉机群。但是,这样设想的拖拉机是一种假不可分性,因为可以按各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订货来制造拖拉机,而且在耕作中可以用各种方式把拖拉机组合在一起,这些并不是什么秘密。当然,一部拖拉机可能会如此之大,以致在一次耕作时它不仅能牵引12个犁,而且还能牵引一部播种机、一部耙地机及其他附属设备,例如在特定条件下播种小麦时便是如此。在另一个极端,一部拖拉机可以如此之小,以至于在作牵引工作时,它仅相当于播种稻米时用的一头水牛。有一些拖拉机是用履带爬行,而另一些则用轮子行驶并且特别适用于播种成行的谷物。还有一些拖拉机开动并带动其所牵引的机器,这些机器大至大型自动谷物联合收割机,小至小型自动割草机。在相对于其他农业要素的价格而言人力(劳动)便宜的地方,一个单人(或单个家庭)农场用小型园林拖拉机可能更有效率,在人力比较昂贵的地方,单人农场使用两部甚至三部不同规格和型号的拖拉机可能更有效率。有效地使用大型拖拉机群要求一些非常特殊的条件,实际上这些条件是很少存在的。
大型拖拉机和许多锄头。但是,当假不可分性成为组织农业生产的基础时,它就导致了一种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前苏联所出现的情况正是这样,在那里把大功率机器用到了极端。为了使农业适应于使用大型拖拉机,前苏联迫使农业成为一种不合理的双重形式结构,即非常大的国营和集体农场与小块土地的农户,这种双重形式结构是以大型拖拉机与许多锄头并存为基础的。 这两种类型效率都很低。假设在大型国营和集体农场只有拖拉机和与之相配合的机器的费用是重要的,那么不只是用非常大型的拖拉机,而是用由大、中、小型拖拉机组成的各种拖拉机的相互配合会更加经济。但是,劳动、管理、土地和其他形式的物质资本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数百万小农户仍限于使用许多锄头和非常密集地使用劳动。在西欧,没有一个地方的农民像前苏联的小农户那样低效率地利用劳动进行耕作。假定这些小农户的大小不会增加到超过十英亩,假定可以得到小型手扶(园林式的)拖拉机和与之匹配的机器以及设备,那么,前苏联整个农业生产将会急剧增加,而现在供给不足,主要正是这些农产品。即使这样,就前苏联数百万个十英亩农户再加上大型国营与集体农场而论,资源还远远没有达到最优的规模。因此,虽然农业生产会比现在更加有效,但它仍然是一种低效率的双重形式的农场规模。显然,拖拉机是一种假不可分性。
真不可分性。那么,在现代农业中不可分的生产要素是什么呢?我们仅仅考虑农业中使用的投入品。良种、优良的牲畜品种、化肥、农药、工具、牲畜牵引的设备、拖拉机,以及相关的机器和有电力的地方的电动机都很少属于这类不可分的要素。但是,典型的农民,或者农场处于不在所有控制之下的典型的农场管理者一般是不可分的。然而,这种特别的不可分性并不要求大型农场;相反,在作为大多数现代农业生产特征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为既定的条件下,把一个人视为不可分并不必然需要大农场。这就是证明日本、丹麦和美国的家庭规模农场高效率的关键所在。但是,这里还要考虑到一个附加条件,因为在离农场很近的社会里,无论是以部分时间为基础还是以全部时间为基础都很容易找到工作,人力的贡献是可分的,用部分时间从事农业也是可能的;这种农业则是有效的。
对地租的压抑
关于地租经济作用的错误概念是很多的,而且在那些把这种错误概念付诸实施的地方,这些概念就损害了农业的效率。无论在地租是对农产品需求日益增加而造成的意义上把来自土地的地租作为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还是把地租作为投资于已成为土地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建筑物的收益或简单作为特种物质生产要素的有价值的生产率的合理收入,地租在配置农业资源中都执行着一种必要的经济职能。因此,任何对地租的压抑都有损于指导和引诱农民有效地使用农田的信号和刺激。
古典学派和马克思的学说都助长了有关地租的错误概念。李嘉图的概念把地主作为一段时期内增加收入的接受者,这种收入被认为是不劳而获,从而也就忽视了地租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马克思的概念以李嘉图为基础,这一概念变成了把全部土地完全国有化的教条,变成了在生产中配置土地时压抑地租的教条。在前苏联类型的经济中,农田和灌溉设施及其他农业建筑的生产性服务都由管理农业生产的人配给。一旦地租受到压抑,就会用各种特定的措施来占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生产率的价值。现在已知的这些措施有:强制按某种名义价格交售农产品,按低的固定价格把农产品卖给国家,以各种福利的名义对集体农场征税。此外,早期时对机器和拖拉机站的服务实行高垄断价格也可以作为这类措施之一。除了可能用于福利目的税收而外,所有这些措施的影响之一是减少了农田生产率价值。这些措施既没有掌握在作为农田特征的生产率价值方面的细微差别,又没有起到地租在农业生产中配置土地的经济作用。因此,对地租的压抑是农业中严重低效率利用土地的原因。
与地租相关的另一种错误概念是与穷国中广泛认为农业必须提供工业化所需要的大部分资本这种观点相关的。因为农业中的地租往往是高的,而且地主被认为是不生产的,所以这种资本的自然来源就是农田的地租。于是又以为获得这种地租的有效方法,要么是政府低价收购农民的主要农产品,然后以高利润的价格出售;要么是由政府简单地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使食物价格和工资低于它们应有的水平,以减少工业化的代价。这种从农业获得资本的方法并没有占有真正的地租,即农田的生产率价值。它往往有损于农业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阿根廷庇隆(Peron)政权下所发生的情况典型地说明了这种方法的不利影响:虽然在短短的几年内产生了大量政府收入,但却严重损害了阿根廷的农业生产。
还有另一种不压抑地租对资源配置作用的方法。当然,政府可以通过对农田征收土地税,通过对这种土地征收资本税,或者通过公开的剥夺来获得用于工业化和其他方面的收入。但是,为了获得这种收入并维持地租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就必须区分作为体现了土地的位置价值的收入的那部分地租与作为土地再生产性资本建筑和地主的企业家职能收入的那部分地租。作为土地一个组成部分的资本建筑需要维持和折旧。美国现在总计是,不在农场居住的地主的纯地租大约只是其总地租的一半。 即使这样,在估算纯地租时仍没有扣除地主作为企业家的贡献的价值。
这里所考虑的这种方法的关键是政府要确保有足够的土地生产率价值应属于农民(或地主),以便为有效地配置土地提供一种刺激。要达到这种目的,一种方法是通过使对每块土地的资本课税等于这一来源的持久收入的资本化价值的大部分把这种价值的小部分留给地主——这就足以对农业中有效地配置土地提供一种刺激。另一种方法要求每年的税收等于农田位置价值所提供的持久收入流的大部分,这也将把这种收入流的一小部分留给地主,这大概就足以维持诱使所有者有效地配置土地的必要刺激。通过这些方法,就可以从地租中得到一些公共收入而又不压抑地租对资源配置的作用。
关键是农产品和要素价格
在改造传统农业时不能没有产品和要素价格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还没有有效的替代方法。一种命令体制,无论它是通过大农场还是小农场经营,都必然是低效率的。
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来压抑农业中产品和要素的价格,这样做的方法很多。上述的对地租的压抑可以作为许多这类压抑中的一个特例。不必去详细论述其他压抑,因为在原则上可以运用讨论地租问题时所提出的同样推理。
认为对农产品和要素价格进行某种压制是可行可取的,其根源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对这些价格的变动或者是毫无反应,或者是作出反常的反应。我们在本书的几个不同地方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考察并已证明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降低或提高某些农产品价格使收入流出或流入农业而不会损害农产品价格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在某些经济增长成为主要目标的低收入国家里,目的之一正是要从农业中得到某些收入,以便如前所述提供工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资本。在某些高收入国家,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已成为高生产率部门的某些国家,政府力图把某些收入转给农业,以便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但是,无论这种收入转移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是通过降低或提高农产品或要素价格来实现这种转移,这种价格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都会带来损害。如上所述,在由土地的位置价值所得到的纯地租的情况下,有一种方法可以把这种地租的大部分转移给政府而又不压抑地租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但是,这种情况只是一种例外,因为现在并没有相应的方法可以用于其他农业要素或任何一种农产品,以便运用价格来使收入转入或转出农业而又不减弱要素和产品价格对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提高农产品和要素价格的资源配置作用与用往往导致低效率的其他控制来代替这些作用之间总存在着一种选择。重要的做法有这样几类:例如,把地方市场并入更大的市场,扩散有关产品和要素的经济信息,把减少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作为减少农业资本定量配给的一种方法,按边际成本来确定要服从于不可分性和限制竞争价格的规模要求的灌溉和其他设施的服务的价格,向保健、教育和人力资本的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减少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也属于这类措施。
应该注意,这些改善措施中的最后一项的唯一原因是由于这一事实:我们已经仔细地考察了在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必然是特别低效率这种情况。此外,提出用农业的期货价格来对付这种价格波动对资源配置的不利影响是一种合乎逻辑而又切实可行的改善。
参考:改造传统农业 作者: 西奥多·W.舒尔茨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译者: 梁小民 出版年: 2011-8 ISBN: 978710008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