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好坏,只能说在中国,明星代言是没有后顾之忧的。
章子怡俩孩子只吃飞鹤奶粉,你信不信?
郭德纲真的靠喝藏秘排油减肥,你信不信?
然后说吴京,从头到脚,从内衣皮鞋到家居建材再到正装皮带他都有代言。你去搜搜他出席各类活动是否有穿~
哦还有砍了八年传奇也没找到的香港影帝们。
所以明星代言的产品翻车后,大家其实对明星并没有太多声讨,风浪也就一时?就是因为我们默认了代言不是绑定,代言是一锤子买卖。
借吴京这个事情吧,监管倒是真可以出台相关政策,现有的这个吧,代言人和产品的绑定属性太松了。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发布于 2022-11-18 09:57・IP 属地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