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情节严重”情形,不仅仅是看其违纪行为的性质与尺度,还要结合员工的主观过错、犯错频次,公司涉及的业务、面对的客户群体等。比如,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法院认为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就具有合理性。
二审判决,我以为抓了三个关键点:
1.等待期(发朋友圈的时间)不是休息时间,更不是个人时间。
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和培训等。
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道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
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据此,郭某自拍行为所处的时间段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应属于飞行值勤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当时可以休息。
在值勤期内,乘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履行保障客舱安全的主要职责,不应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但在本案中,郭某错误地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
2.发朋友圈分散了大力的精力,不利于履行职责,甚至可能影响航班的安全。
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都存在造成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都有可能导致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故本院对郭某在工作期间自拍宣传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3.发朋友圈对航空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作为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作为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航空公司的形象。郭某发布的照片中可见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综上,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这个案子,如果有朋友需要了解详情,可以去查看一下裁判文书网(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1]。
事实上,二审是把这个案子的一审认定给推翻了的。一审认为——
关于航空公司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中的2.3.6条以及《×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中的4.4.1条、4.6条规定。以上三条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故对郭某主张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的诉求,予以支持。
顺道说一句,这个案子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速度也很快!判决书的日期是2022年2月14日,发布日期是2022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