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沿海地区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产业链早不是什么秘密了吧。从宣传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到召集孕妇,安排护士采血,联系他人进行血液检验、支付“检验费用”,运输到香港检测机构交接血样,发放鉴定报告的、告知检测结果,收取鉴定费用和采血费,服务内容都已经实现了全生命周期覆盖。
一项本来被研究出来是避免伴性遗传病伤害下一代的性别鉴定技术却被滥用于性别选择,成了非法行医牟取暴利的工具和“重男轻女”观念作祟的家庭抹杀下一代的帮凶,还真是件极为讽刺的事情。
我国严禁任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但在旺盛的市场需求、极低的犯罪成本暴利的诱惑下,总有人铤而走险。在这条利益链上不但亲自给孕妇做非法胎儿鉴定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组织介绍孕妇采血将血样送到外地检测的,作为共同犯罪人,也同样应该也难逃法网。
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鉴定胎儿”案件只是其中冰山一角,违法所得数额大,非法给予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较多,且导致部分孕妇私自到医院作终止妊娠手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才构成非法行医罪。一般都只采取行政处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比起一单鉴定3000元-5000元,处罚真的算是不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