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本地人,且同为大学生。
政府不应当禁止,但也不应当引导。
骑车,没有任何问题,郑开大道有非机动车道,允许自行车通行;骑共享单车,也没有任何问题,消费者具有消费的自由。
但是当郑开大道郑州至开封方向单侧五车道封路、只允许非机动车通行后,事情的性质就变了。
不管大学生是否本意如此,封路的客观结果是公权力的滥用,是部分公民裹挟公权力进而对另一部分公民私权利的侵犯。
封路的决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吗?是否构成了对其他公民的道路使用权的侵犯?所谓的青春没有售价,是否是又一次的借用宏大叙事牺牲部分公民的合法合理权益呢?
郑开大道沿线的上班族,是否有下班后打车回家的合法需求?不占用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是否有对郑开大道的道路使用权?因为封路而导致绕道连霍高速所产生的高速费用(由于已经出了郑州界限,郑州牌照市内高速免费的规则不再适用)政府是否予以弥补?难道可以因为高速费用没那么高便默认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吗?先秦杨朱即有言:损一毫而利天下,不与也。难道因为牺牲程度少私权利便可以被侵犯吗?对私权利的侵犯并不是一个可以被量化的事物,侵犯多少都是侵犯,多和少的界限无法划分。这一点应该无需赘述,你乎向来是自由派的大本营,想必能理解私权利的不可量化和不可侵犯性。
从政治地位上讲,都是人民群众;从法律地位上讲,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大学生”这一身份是有什么特殊之处吗?可以将不平等合法化?恐怕不吧。如果青春意味着,即使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却仍需要以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获得特殊照顾,那这样的青春未免太过卑劣和廉价。
可以认为封路的根源不在于大学生,而是xz部门公权力的滥用。但大学生在此事件中纯粹无辜吗?也未见得吧。为什么沿途需要执勤人员保驾护航?为什么学校会不放人,至少不支持?道理很简单,学生和家长是否存在以下共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消费自由和出行自由,享有独立决策权,因此对于决策的所有后果(或益处或风险)自己承担。如果存在这样的共识,学校没必要拦人,干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公权力也无需被动用以维持安全和秩序。只有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作用之后的宏大叙事才有价值,否则就只是以青春为名的公权力滥用。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幼稚也不全是大学生的错。“没有人批评大学生们任性,都变成了有趣的大人”,这句话很讽刺,是时代和社会的的悲哀。是已经成年、已经是大人的大学生,由于教育和就业的不完善,未来发展预期的不振,迟迟无法完成社会化,因而被迫被压制回了“孩子”这一生态位,无法在心理和社会关系上作为成年人而存在,不能充分享有成年公民的权利。因此,所谓的关切和宽容,事实上是避重就轻,是以小恩小惠遮盖根源性的社会问题,是另一种形式的不负责任得过且过。
本回答的目的不在于批判,但应当清楚,公权力的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是客观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认可与否、接受与否,事实已然存在。人们可以不介意,但不等于滥用和侵犯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