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本身就是暴力机关。
犯罪份子要对警察动粗哪用得着袭警罪。贩毒、杀人、拐卖、强奸、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对于犯这些罪行的罪犯,能指望他们做到不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吗?这些罪犯不会因为袭警罪的设定就放弃对警察施加更高程度的暴力伤害,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那么袭警罪和这些重罪就竞合了,对这些犯罪份子也就不会适用袭警罪了,那袭警罪对这些人的适用就很有限。
那如果不是针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是针对一般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普通群众。警察作为暴力机关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代表的公权力,本身就已经和被执法人在法律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相关立法不是更加应该保证相对人的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吗?
以及司法应该关注一下袭警罪的滥用问题,滥用不滥用不敢说,只知道妨害公务罪修改以后,具体数据变成了这样。
“最高检办案数据显示,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至同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袭警犯罪嫌疑人405人、起诉101人;至同年6月,共起诉袭警罪1444人;至同年9月,共起诉袭警罪4178人。相关数据显示,袭警罪起诉人数远高于催收非法债务罪、高空抛物罪等新增罪名起诉人数。”
触犯袭警罪的人数从101人暴涨到4178人,而且其中大多是一些轻微的情形。
法律不应该仅仅是施加惩罚的工具,很难想象袭警罪出台以后,它想要加以规制的犯罪行为数量却比出台前还要多,而且大多是一些轻微情形。
私以为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宣示性自不待言。
编辑于 2022-07-22 13:24・IP 属地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