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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增设袭警罪」这一刑法修改?

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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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之前某个回答的一部分稍微补点东西吧。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是他们生活的现实过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正因为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所以支配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从“袭警罪”的设立,警权的持续扩张,专政机器的不断加强来看,保证专政机器的“威严”是统治阶级一直以来都在做的事。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说:“要强制就要惩罚,要惩罚就要镇压,所以必然要有镇压性机器。这个机器就存在于狭义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当中。它的名字叫作:警察、法院、罚款和监狱。法和国家正是由此而成为一体的。”

既然不久前我们给资产阶级法权所需要的镇压性机器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取了一个名字;那么,让我们也给这个道理取一个名字吧:它就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作为其“补充”的道德意识 形态。
绝大多数法人之所以确实在既没有专门化的镇压性国家机器的干预,也没有它的预先性威胁的情况下,遵守自己所签订的契约条款,是因为他们都被法律意识形态的“诚实”所“渗透”了,这种“诚实”铭刻在他们对法的遵守行为中,为的是专门使得法能够“发挥功能”,也就是说,使得法律实践能够“自动运转”,而不需要诉诸镇压或威胁。
……
但作为通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国家暴力的干预。法律实践要“发挥功能”,只要有法律一道德的意识形态就够了,事情会“自动”运转起来。因为法人都深信这种明摆着的“显而易见性”:人天生是自由和平等的,“应该”完全凭法律一道德的 “良知”(人们给它取了这个专业性的教名,只是为了掩盖它的意识形态实质 遵守自己的承诺。因此,我们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法的实践“通过法律一道德的意识形态”而“发挥功能”。

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努力下,这种“法律意识形态”和“道德意识形态”被许多人自然而然地接受,当作习以为常的事情,认为其是先验的、不可更易的金科玉律。对专政机器自发维护的意识已经在他们心中生根发芽,直到亲身经历或旁观开足马力的专政机器的镇压行动,方能有所思考。

从之前丹东一巴掌擦着头发过去没打到的“袭警”事件;到四川城管被打哭,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调查,并且连占两条微博热搜;再到河南7.10事件下一众人无法正常言说而使用各种黑话。在专政机器的“威严”受到“侵犯”时,要毫不留情地依“法”处置,还要大开舆论机器造势,唯恐哪路“刁民”不知专政机器的“威严”是“不可侵犯”的;当专政机器开足马力绞杀群众运动时,言说的主体隐身于鲜血之后,被迫噤声。被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文化上被专政尚且不足,在语词上也要被专政,只好被迫地玩起了“能指游戏”。

这就是所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发布于 2022-07-16 23:06・IP 属地甘肃
飞鸣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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