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毕业到现在,十多年的时间都是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和调查工作,从原来的反贪局到现在的监察委。其实你同学的这句话在一定意义上是符合实际的。在这里关键就是官员的定义是什么?也就是什么样的人属于官员。
很多人认为公务员都有灰色收入,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可以说官员是基本都有灰色收入的。公务员并不等于官员,我自己给官员的定义是掌握资源和权力的公务员。
只要一个公务员掌握资源和权力,必然会伴随着腐败,尤其是在某些行业和岗位,制度不健全,行业本身很混乱,几乎是全员腐败。
公务员是否掌握资源和权力,和他本身的级别没有必然关系,很多科员手里掌握着资源和权力,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科员,受贿上千万元,就是因为他所在的岗位是审批岗,他审批的资源在市场上比较稀缺,通过一个资质几万块。
也有很多科级和处级公务员手里并没有什么资源和权力,即使他们想要腐败,也没人陪他们玩。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人家给你送钱,是你能给人家办事。人家送给你1万块钱,你要带给对方收益远远要大于1万块。你不要以为这个钱是白赚的,你付出的成本就是你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我感觉最特殊就是各个单位的一把手,他们几乎是不受制约,且可以说为所欲为的。他们几乎都是属于官员,对于这些人来说,如果按照现有的法律衡量,真的可以达到无官不贪。
不过是有一些贪污和受贿的行为,是大家默认的,可容忍的,一般都不会作为贪污受贿处处理的。这些行为出发点可能是为了集体的利益,但是很多是打着集体利益的名义,实则是一把手个人的利益。比如一些费用,在单位报销,这些费用肯定是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很多是招待费用,里面烟酒是明令禁止报销的,但现实中都会采取其他名义,虚开发票来报销。很多招待都是领导个人关系,支付个人费用,肯定属于贪污。
还有就是逢年过节的一些人送礼品礼金,可以界定是人情往来,但是作为一把手,即使人情往来数额也不会太少,一个节至少几千块,而法律规定,收受3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受贿。
目前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往往是把手里的权力当成生意做,搞流水线一样腐败,非常容易出事。如果仅仅是人情往来一样的协调一些事情,收点钱,基本上查处风险比较小。比如帮人家小孩子上学,这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你总要去感谢领导,这种事情不好当成犯罪处理。
还有很多违规费用的支出,只要是通过集体决策,也不会去查处,其实按照规定是肯定不可以的,但是出发点可能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违规补偿人家几十万元,没有明目,就从地方国企里面套出来,肯定是违规,甚至是犯罪的,但是这种事情是没有办法查的。
无官不贪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我们活着是离不开物质的,而你手里有资源,很多时候你并不是处心积虑是腐败,只要你没有谨小慎微,就会给自己谋利了,真的是无孔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