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云南昆明的“人体盛”被叫停查处

云南市监局给出的查处依据是当时的《食品卫生法》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已废止)
给出的理由有三条:
1.餐具未经消毒
2.经营人员销售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工作人员未出示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