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由 @敛尘 知友的答案被引入本题的。
@敛尘 知友的答案,试图对两位高票 @曹操 、 @vito 进行反驳,三方的核心争议在于「国内是否曾对同性恋入罪」。
这是个法律领域的事实问题,我这里大概可以讲两句。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有过两部刑法,分别是1979年的七九刑法和1997年的九七刑法。
因此,(简单粗暴地)可以将建国以来的时间分为三段:
- 1949-1979
- 1979-1997
- 1997至今
1949年至1979年之间,由于没有专门的刑法,对同性恋的处理主要参照最高院批复。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指出:
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你院所提情况我们认为以不办罪为宜。
在这一时期,尽管也有鸡奸入刑的案例(尤其是文革时期),但《批复》始终未被废止,处罚案例更多说明法律适用混乱和社会风气保守。
1979年至1997年之间,处理鸡奸行为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天的「流氓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