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这个tag,再次证明了新闻学的魅力时刻
微博的tag是#18岁男生抢劫2600元获刑11年#,这里的重点是“18岁”“抢劫2600元”
导语更抽象,还强调“刚刚高考结束”

但是,事实上是“连续抢劫三次”以及“此前还曾犯下多次寻衅滋事罪”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以这个判11年一点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