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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妻子隐私发至亲友群致其自杀,明知妻子服毒未施救,获刑 13 年半,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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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最大的问题也在于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更在于网友会看合订本。

先看这个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庆看到妻子赵某手机内有与他人的不雅聊天记录,认为赵某有外遇,遂对赵某辱骂并殴打。当日18时08分,曹某庆将赵某手机内的不雅聊天内容发送到亲属微信群,并要求赵某的母亲及妹妹出面解决此事。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敌草快”。曹某庆明知赵某喝农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日20时20分许,赵某的亲属发现赵某已喝农药并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赵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庆与被害人赵某系夫妻,曹某庆因情感纠纷先对妻子赵某实施暴打,并将赵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致赵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且出现中毒症状。无论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曹某庆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曹某庆均应积极给予赵某相应的救援帮助;而且,曹某庆明知赵某喝下农药并伴有中毒呕吐症状,已处于危险境地,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未履行,采取放任态度,置赵某生死于不顾,最终导致赵某抢救无效的死亡后果,充分反映出曹某庆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曹某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的基本逻辑是:

作为丈夫对妻子有救助义务,你没有救她,相当于故意放任她死去,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为什么丈夫有救助义务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作为夫妻之间有基本的救助义务;

有一个经典问题:先救妈还是先救女朋友,在法律上你就应该先救妈,近亲属在特定情形下负有救助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救助,就属于放任其死亡,当然这个应该怎么救、救到什么程度,法律上有争议。

2、丈夫的原因导致了妻子的危险;

这是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因为丈夫将赵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致赵某不堪忍受,使得妻子喝下农药且出现中毒症状。

也就是说其他喝农药的直接原因是丈夫将妻子出轨信息发到亲友群中。

那你说是妻子自己喝的,又和丈夫什么关系?在法律上有一种专门的属于叫:自陷危险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在明知某种行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实施或参与该行为,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上认为,妻子陷入危险的直接原因是丈夫转发出轨信息的行为,但仅仅依据这一条不足以认定丈夫具有间接故意,真正认定丈夫存在间接故意的是最后一条:

3、丈夫明知妻子喝农药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这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核心要件,从案例看,当日18时左右,妻子喝农药时,丈夫已经知道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直到20时20分许,妻子的其他亲属发现她喝农药送医,最终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逻辑链条是:丈夫转发出轨信息→直接导致妻子喝农药→丈夫因亲属关系和转发信息负有救助义务→丈夫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构成间接故意的杀人罪。

上面任何一个链条出现问题,丈夫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丈夫转发的出轨信息,或者丈夫在发现妻子喝药后,立即送医院,因为路上发生车祸或者堵车,导致没有及时送医院死亡,丈夫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你看,这个案例其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那为什么我们会觉得不公平呢?

因为妻子出轨了,这个就是我们为什么觉得判决有问题。

妻子出轨,作为丈夫肯定是愤恨还来不及,丈夫不自己提刀杀人都是冷静了,法律怎么能指望此时的丈夫还会救妻子呢?

刑法上有一个不可期待性原则,意思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如果根据具体情境无法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而是只能实施违法行为,那么该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

通俗来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当行为人面临无法抗拒的客观条件或人性弱点时,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追究责任。

但很可惜这个只是理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成为丈夫无罪的理由。

还有更恼火的是,网友现在看到的都是合订本:

上海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只判了5年,如果我们妻子服毒的判决逻辑来分析上海这个案子,上海女子是不是也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海女子这个案子,被害人还没有任何过错,判决的却轻了这么多,同案不同判,不同性别就不同命运,广大网友怎么可能信服呢?

子产铸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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