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完就乐了,你别看这文件也就一两页,这可太有意思了。
这事儿,还真可以用法律视角看看。
事情是这样的,通报说的比较多,简单来说,就是1月4日,参与项目评标的4位专家因送餐延时导致低血糖、头晕等不适症状,无法继续履行评标职责。
注意不是一个是4个。然后他们后来就吃饭了,吃了说症状未有缓解,坚持要求 120急救服务,拒绝继续评标。
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呼叫救护车接离评标现场,送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予以救治后,自行离开医院。也就是跑了。所以项目招标人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后完成评标。
然后他还来了一句,本着对评标专家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保障每一个招标项目评标活动顺利进行、避免评标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不再将4名专家聘任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调整出库。
说白了,郑某、吴某、刘某、曹某这四个专家真的是有病吗,个人觉得未必,一个人可能有问题,四个人整整齐齐从医院跑了。
虽然没多少钱,但是钱都不要了,专家库都不待了,说明他们完全知道后果。
有一种推测是,不签字不给饭吃,不让专家走。专家觉得锅太大,装病跑路了。
这种提法没什么依据,我觉得要批判一番。没依据的推测咱不推测哈。
我只能客观说,评标专家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来说小错误,比如错分数影响中标结果,最后有被禁止3个月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然后严重点,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会直接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这就是纪律处分的内容。
这其实都是小事儿,你移出去了,还在别的库里,一家有一家的库,这倒是没啥。
民事上,评标专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评错,致使招标人、合格投标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受损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故意压低合格投标人分数使其落标,导致该投标人错失商业机会产生经济损失,或者让不合格投标人中标致使招标人后续项目出现问题产生额外成本,受损方都可依法向评错的专家索赔。
这其实也没啥,真出事,这笔钱恐怕都有人给你付。
麻烦的是后两个。
行政具体可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比如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财物后故意评错,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会被没收收受的财物,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且不得再参与此类评标工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了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泄露评审信息等,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的,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被解聘并禁止参与评审活动。
这里的行政严重就衔接刑事。
刑事还要看他们干了啥。比如投标人串通故意评错以帮助其中标,情节严重的会涉嫌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二百二十三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收受巨额财物后故意操纵评审结果,还可能涉嫌受贿罪或者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也是很麻烦的一件事。
当然,这些专家确实是没有完成评标工作,影响了这个招标项目的进行,被移除了专家库。
只能说求仁得仁。反正钱不好赚,专家做起来也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