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2岁的孩子,把姥姥的100颗治心脏病的药吃了下去
遗书上, 每一句话都充满绝望,「天天学习,实在太疲惫,一直都不会写的英语单词」
江苏盱眙的小许同学,用最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6年级的生命
她的妈妈马女士不能接受,把学校还有英语老师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并且想取消之前的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所有请求,判定学校没有责任

目前,这起案子就要在江苏某地进行二审了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气愤
气教育太过内卷,气老师太过严苛,气学校太过冷淡
我们得直面一个冷冰冰的问题,孩子在家自杀,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担责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符合司法实际情况逻辑的
法官的逻辑链条是挺清楚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里,不是在学校
这样就把物理空间上的直接管控链条切断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对于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明确过错,而且此过错要直接导致损害后果,
当下证据显示,英语老师赵老师确实找过孩子订正作业,也确实把孩子叫到过办公室,
可是,这些行为,在法律评价体系中,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行为
如果老师让学生订正错题、背诵单词都被认定成侵权,那么整个中国的教育体系立刻就会崩溃,
法律要坚守的底线就是,教育惩戒权和侵权行为的界限
母亲指控的另一个重点是言语侮辱
遗书里提到回来还要被你们笑话胖
要是老师真对孩子有人格侮辱,比如说当众讽刺体型,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这就不再是教育,而是侵犯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甚至可能构成侮辱罪
但问题在于证据
在法庭上,是谁提出主张,谁就要提供证据
当下孩子已经去世了,死了没办法对证
要是没有录音、视频或者其他同学的证言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老师确实说了侮辱性的话, 那么法院很难仅仅靠着遗书的一面之词就判定老师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这挺残忍的,但诉讼的规则就是这样
还有一个比较值得研究的细节,就是事发后所签的《调解协议书》
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给出了2万块,家属签字确认不再追究

当下母亲想要撤销这份协议,其理由是当时「特别难过、失去了判断能力」
在合同法这一方面, 要是想要撤销一份已经签了的协议,得证明签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甚至是欺诈、胁迫。
成年人要为自己签的字负责,这是契约精神的根本
除非有确实的证据能证明当时学校利用了家属的困难状态进行胁迫,不然要推翻写在纸上的协议是比较难的,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翻盘的概率一般是比较低的
除非原告能够拿出新的、很有冲击力的证据, 证明老师存在体罚、虐待或者特别过分的侮辱行为,
否则,保持原判大概就会是结局了
我们聊这个案子,不是要给学校找理由,也不是想要往家长的伤口上撒把盐
而是要弄明白一个社会认知的错误观念,只要孩子出了事情, 学校就要变成那个无限责任公司,
悲剧的发生常常是多种原因造成一个结果
遗书里提到的日复一日学习好疲惫,这并不只是学校给的压力
这背后有整个社会竞争的焦虑, 有家庭期望的投射,还有孩子自身心理韧性的问题,
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不会写的英语单词,推给那个让他订正作业的老师, 或许能让家长在心理上找个出口来发泄一下。
但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法律的作用是分清是非解决争端,不是去做情感抚慰的
要是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巨额赔偿,表面上是安抚了死者家属, 可实际上却很可能引发更可怕的防御性教学,
老师们会变得不敢管、不想管,就算看着学生堕落也不敢多讲一句话
那将会是整个教育行业的悲哀,最后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孩子
那要怎么避免这类悲剧
不是靠着起诉学校,也不是靠取消英语单词
而是得建立真正的心理熔断机制
在我们的教育系统里,缺少一个能让孩子合法崩溃的安全出口
当一个12岁孩子觉得背单词比死还难受的时候,她的求救信号有没有被周围成年人接收到, 家长有没有留意到孩子除分数之外那个人的状态,那个胖的自我认知,有没有在家庭内部得到过疏导,法律救济是事后的,是滞后的。
生命的教育得提前到来
不要跟孩子讲,写不出来单词那事情没那么严重,天不会塌下来
被老师批评了也不是世界终结
就算成绩排在最后头,你依旧有活着的价值和尊严

这种信心,法律给不了,只有父母能给
无论这起案件二审结果怎样,都没有赢家
女孩没了性命,母亲没了闺女,老师还要背着道德束缚
期望这一百颗心脏病药的代价,能让成年人世界能稍微清醒那么一丢丢
对于那些正在书桌前费劲的孩子们,多瞅瞅他们的眼睛, 可别只盯着作业本上的红叉,
参考法律文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相关条款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拥有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的权利,明确了正常教学管理与体罚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