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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学生家中自杀,遗书称写不会英语单词,其母起诉学校案将二审,案件责任如何界定?如何避免此类悲剧?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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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想了,二审驳回是无疑的了。

“如果没有作业她是不会走的”,这是什么话?

没有英语作业,还会有数学作业,语文作业,没有作业人生也有其他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所以家长真的以为是作业的问题吗?

家长把学校、老师都列为被告起诉,无非是想把与案件有关系的都弄进案件里,但最后的结果,无疑还是会驳回。

毕竟小孩是在家没的,而且小孩才12岁,还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作为家长应该多放心思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题。

所以这个案件,学校和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提到一个侵权主体认定的标准问题,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具体情形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基于过错责任原则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且有过错的主体:如果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如疏忽、懈怠等)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侵权主体。例如,甲故意损坏乙的财物,甲就是侵权主体。

存在过错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侵权主体。(本案适用)

二、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也明确规定其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等)的经营者,即使作业过程中无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需承担无过错责任,成为侵权主体。

三、基于因果关系

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主体:如果某人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即使该行为人可能没有主观过错,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主体。例如,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乙受伤,甲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本案中,小孩的死亡与学校、老师布置的作业之间是否有问题)

多个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主体:在多个行为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如果每个行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行为人可能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成为共同侵权主体。

四、基于特殊法律关系或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或雇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总结:驳回家长的二审诉求!

希望各位家长,认真留意自家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

也希望这种情况,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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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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