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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学生家中自杀,遗书称写不会英语单词,其母起诉学校案将二审,案件责任如何界定?如何避免此类悲剧?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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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为人父母,最看不得这些。

但还是得说句公道话,二审肯定是得维持原判啊,必然不能让学校背这锅啊!

最无法理解的是这一句话⬇️

妈妈哭诉:如果没有英语作业她是不会走的。

如果这么说,归根究底,就不应该送她去上学……

据报道,事发前一周,小语因英语单词连续三次默写不合格,被英语老师留在教室补写半小时,期间老师叮嘱她“多花点功夫,不然跟不上进度”,同班同学也打趣她“英语小白”。

当晚小语回家后闷头写作业,睡前还跟妈妈说“明天一定把单词背下来”,妈妈只随口回应“别偷懒”,并未察觉孩子眼底的低落。

事发当天是周末,小语在家中书房写作业,家人在外屋忙碌,起初还能听到翻书声,后来渐渐没了动静。

家人推门时,只见小语趴在桌上,手边放着一封仅有百余字的遗书,字迹稚嫩却坚定:“英语单词我真的不会写,我太累了,不想再学了,不要救我”,身旁散落着未完成的英语默写本,多处单词被反复涂改。虽经紧急送医,仍未能挽回这个鲜活的生命。

悲剧发生之后才知“懊悔”的这位母亲认为,学校和英语老师对孩子的学业施压是悲剧根源,老师的批评、同学的打趣让孩子心理崩溃,且学校未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异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并公开致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自杀行为发生于校外,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体罚、侮辱等违法教学行为,家校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母亲的全部诉求。

这位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这起案件的核心焦点,本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外自杀,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与责任边界。

显然,12岁的小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规定可知学校承担责任需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空间时间要件,责任前提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小语自杀发生在周末家中,属于校外非教学时间,从空间时间上就脱离了学校的直接管控范围;

二是过错要件,学校担责的核心是“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且这个“未尽职责”必须与孩子的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家长认为“有责任”就有责任,得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符合上述逻辑的。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在校期间的合理教育管理”,不是“24小时无死角的身心监护”,更不是“对学生校外行为兜底担责”。

此外,《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自身损害,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2岁孩子的心理承受力远不如成人,学业压力、情绪波动,最该察觉的是朝夕相处的家人。

本案中,小语多次流露“单词记不住”“怕被老师叫办公室”的焦虑,家人只是随口回应“别偷懒”,没有深究孩子焦虑背后的无助,没有及时疏导情绪,更没有和学校沟通孩子的心理状态,显然是监护职责的缺失。

为人父母应当知道,家长才是孩子心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教育和监护的责任全推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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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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