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英语老师不存在体罚,不存在人格侮辱性的批评,我认为,英语老师和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们确实说要因材施教,说老师要多关心学生,但学校老师毕竟要教一个班那么多学生,不是“一对一”的家庭教师,作业只能一个班一起布置,不可能一人一份,也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个学生的状态。
老师给学生布置作业,把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叫去办公室谈话,其实也是尽职的表现。老师选择放任不管,自身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12岁女生自尽,自然令人心痛,但老师如果不存在体罚和人格侮辱,那她就没有做错什么。最多说她没有做到最好,没有任何理由说老师应该预见到学生回家会自杀。如果老师合理履职,仅仅因为没有做到最好,老师个人和学校就要承担责任,那老师和学校的责任太大了。这并不公平。
而且,从遗书的内容来看,也很难把女生的自杀完全归咎于老师。遗书里有一句“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这里的“你们”应该是指父母。

往好里想,父母或许没有嘲笑女儿,只是希望她多运动,而敏感的少女不幸误解了父母的想法;但这足够说明,父母在悲剧中的责任同样很大。女儿的学习压力,也不可能仅仅来自老师,来自家长的恐怕只会更多。
最后,还是想说,子女(心理)健康的第一负责人只能是父母。如果认为老师的教育没有大问题,但子女接受有问题,那就得多和子女交流,多安慰,多解释,而不是强压。如果认为老师对待子女的方式有问题,那就需要支持和保护子女。和老师沟通,乃至去主管部门举报,都可以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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