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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起 AI 涉黄案开发者获刑,开发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用户使用此类 AI 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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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堪称“层层加码、无限追责”治理逻辑的又一典型。

试想:若你是下令抓捕开发者的官员,能否接受法院最终裁定其无罪?几乎不可能。因为那将白纸黑字地宣告——你冤枉了一个无辜者。正因如此,侦查与公诉机关始终有极强的激励,以“鸡蛋里挑骨头”的方式推进案件。而作为司法同行的法院,其法官并非由普通民众直接任命,而是由上级机构产生;归根结底,他们也是有七情六欲的个体。在法槌落下之前,其是否真正具备中立、客观裁决的意愿与能力,始终值得审慎考量。

一旦开发者被立案,司法机器一旦启动,便极难停下。长期以来的管理策略奉行“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逻辑。每个环节的参与者为避免被问责“监督不力”,往往(或轻易)选择牺牲素未谋面的“被告”,以保全自身前途。

统计学里,有第一类错误第二类错误的权衡:第一类错误:将本无罪者(真阴性)误判为有罪(阳性);第二类错误:将本有罪者(真阳性)误判为无罪(阴性)。在技术能力有限的前提下,两类错误无法同时降至零。若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涉黄内容都被拦截”(即最小化第二类错误),就必然导致大量合法内容或无辜开发者被误伤(第一类错误上升)。

那么,开发者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责任边界又在哪里?

《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GB/T 45654-2025)提出了明确的技术合规义务,例如:

B.1 安全评估准备
B.1.1 建设关键词库
a) 关键词库具有全面性,总规模不少于 1000010\,000 个;
b) 覆盖 A.1 与 A.2 中全部 17 种安全风险,其中 A.1 每类风险关键词不少于 200 个,A.2 不少于 100 个;
c) 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B.1.2 建设生成内容测试题库
a) 覆盖全部模态(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与支持语言(如中文、英文),总规模不少于 20002\,000 题;
b) 覆盖附录 A 全部 31 种安全风险,A.1 与 A.2 每类不少于 50 题,其余不少于 20 题;
c) 建立识别 31 类风险的操作规程与判别依据;
d) 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这些要求意味着:提供生成式 AI 服务,必须内嵌高强度的内容审核机制。然而,审核越严,合规成本越高。高昂成本天然排斥中小开发者,最终形成“只有巨头才能合规”的生态壁垒——这本质上是以安全之名,行垄断之实。

但必须厘清一个根本原则:AI 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其输出内容取决于用户输入的 prompt 与使用方式。除非模型本身系由非法或恶意数据训练而成(例如专门用于生成儿童色情内容),否则开发者不应为用户的滥用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让开发者为用户行为入狱,无异于让菜刀厂商为持刀伤人者坐牢,或者让汽车工程师为交通肇事者服刑。有人造出时速媲美高铁的跑车,却因驾驶员(用户)操作不当致人死亡,转而追究工程师刑责,理由是“王某某等人对于输出内容具有实质性控制能力”。且不论作为人类开发者,再怎么样监管,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禁词”;即便真有能力控制,那就要去控制吗?跑车开发者费尽心思开发出了高速跑车,却为了避免驾驶员的使用不当,所以就得主动把自己限速到蜗牛?这显然违背基本的责任归属逻辑。

最后,法律惩戒应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我们禁止杀人、抢劫,是因为其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我们要求驾驶员持证上岗,是因为交通工具蕴含巨大风险,需通过培训控制危害。
然而,在所谓“AI 涉黄”案中,并第三方受到实质性伤害,也没有提到用户利用生成内容实施进一步违法或侵权行为。既然无实际法益受损,又何来“管理必要性”?以预防之名施以刑事惩罚,不仅违背比例原则,更可能扼杀技术创新的根基。

Gav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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