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老马的Grok的含金量这不就有了。
就我个人意见:这特么就是扯。
咱们对黄的打击,其基本出发点是遏制对人的剥削。
例如组织卖淫,背后往往藏着大量诱导负债、强迫甚至伤害威胁;即使是看上去没那么直接的拍片,其实也有强烈的人身控制倾向。
说白了:黄这事太上瘾,利润极大,而人又恰好是黄这件事的直接生产工具。
如果不控制,必然有很多人被半诱导半强迫地沦为高强度剥削工具(听着跟读研读博似的),处于严重的不公平不安全环境里,最后劣化整个治安环境。
东部还好点,西南的全国可飞群体里药物大师的比例极高,有的干脆兼职流通。
所以帽子朋友经常开玩笑:现在这帮出来卖的,能赚钱能上岸能某红书上岁月静好,恰恰是因为他们持续打击,把最黑的那种组织形式给摁住了,市场主体是滴滴式的接单派单抽成,相对比较温和。
如果放开,灌药的暴打的强迫负债的高额抽成的,这些传统派都得冒回来,让她们体验一下二十年前的蒸汽波。
扯远了。
总之,我现在和AI瑟瑟,我特么剥削了谁?我剥削大模型和智能体背后那帮秃头码农吗?
其次,就算不扯理论层面,那淫秽物品总得传播吧?本案中的传播性在哪?
人机一对一,没有将聊天内容录屏传播,本质上就是一个人的自嗨,具有完全封闭性。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这是定罪的核心点,本案里这个点在哪?
是,你是可以说“大量用户使用该工具获得淫秽内容,具备社会危害性”,但照这个逻辑三大运营商和所有网盘都可以逮起来。
现在判的罪名是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一个四年一个一年半。问题是他们只是提供了生成工具,“淫秽物品”的制作者是用户本身。照这个逻辑最该判的是苹果,iPhone出了多少amateur片。
讲真如果你真想把他们送进去,撑死了也就是没有履行监管责任。你可以用“没有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造成社会危害”把他们送进去,但不该用“制造淫秽物品”这个名头。
法律就是个抠定义的活,你不能在源头上污染法律的信用。
最后,管得太宽。
咱这基本没有私域的概念,淫秽物品这事尤其严重。
像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一对一发淫秽信息已属违法,虽然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但违法的钩子就是吊着你。
很多在公域里的判定,无视私域的个人属性,直接一刀切下来,通通先纳入违法范围,然后再根据司法成本和舆论来选择性执法。
本案也是,更贴合的内容监管失职不用,就是要用淫秽物品一刀切。
一是懒政,二是甩锅。
懒政好理解,把你私域里的那点权利干碎了,一刀切管起来最简单,反正法律成本你们自己消化;
甩锅,主要甩自己的前程风险。万一用失职来判了,万一出现影响更大的平台,万一保守群体舆论反弹骂司法不管,万一上头也不管你这那的,就觉得你造成了负面舆论、放任了他们认定的“淫秽物品传播”,然后把你撤了。
为了前程,也得先下狠手。等上头明确说可以松,下面再松。
反馈机制完全自上而下,所以遇事就先牺牲下。
总之,本案算判定:开发者对内容也要负责,哪怕是用户生成的。
虽然AI的国标已经规定了开发者对内容的责任,但这次极大的扩张了范围,开发者对内容的潜在风险从第三方监管不力引申到了第二方的帮助者甚至第一方的主观制造者。
还是专心工业级AI吧,私域不明,消费级里很多东西就是没法做。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