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调解是一种极其异化的制度。
多异化呢?异化到明目张胆架空法律的程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呢?
首先没有当事人自愿,特别像婚姻家事这种案件,经常出现一帮调解人员缠着你,软磨硬泡,甚至包括恐吓判决结果不利的手法,调解到你自愿为止。
我做知识产权案件也一样,经常出现说不调解,还是有一群调解员缠着让我“再考虑考虑”。如果我强硬说“不调解,由法院判决”,那么调解员就告诉我“那你就慢慢等吧,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往后安排”。
其次就是最大的问题,根本不查事实,不分是非。案子来到法院,调解员看都不看就给当事人打电话:“他起诉你5万,双方各退一步,2万调解行不行?”根本不看这个债务是怎么形成的,案情的来龙去脉完全不知道。
去年我有个案子,被告被诉侵害发明专利,请我代理,我一看,这产品不侵害专利权呀。于是我主动联系调解员:“这案子不侵权,您看看材料就明白了,请您建议原告撤诉”。调解员回复说:“这我不管,我只负责谈金额,你们能不能出20万,双方和解掉?”。
我只能说,人大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很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遭到了严重的扭曲。调解是一例,还有很多其他体现。
好比你画图纸画了个烟囱,到工地一看,施工队给你打了口井。你画了个浴池,到工地一看,施工队给你弄了个眺望台。按理来说画图纸的人和业主都应该追究施工队的责任,但是实际上好像并没有追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