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本来就不需要付抚养费,这孩子不是他的,他没有义务抚养。已支出的抚养费是建立在对方欺诈的基础上,理应返还才对。
当然,上述是一般的法理和情理。
而这个调解的思路是向法国模式靠拢的一小步。法国模式是婚内所生,即使不是男方的孩子,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男方也得抚养。早些年实务工作者有撰文试图推行这个实践,但我国毕竟血缘观念深厚,强行推广效果必然不理想。那么调解和法国模式区别在哪里呢,区别在于法国模式是有司法强制力的,调解算是一项特色制度,更多基于双方合意。但是实践来看,这个合意的自主性有多少呢,想必知友自有评判。
现在在调解上进一小步,未来会不会在司法上进一大步呢?只有留给时间检验了。
只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最有利”应如何理解,仅是物质上的最有利?如果默认利益可以建立在欺诈上的时候,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建立在何种基础上,欺诈的成年人又是否会检视自己的行为?当婚姻默许欺诈而不被惩罚时,婚姻本身的生命力能够长久吗?当男性彻底沦为供精者和供养者时,男性还会认为自己是家庭成员吗?仅是上述疑问的存在,真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我想仍然只能交给时间检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