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公考虚假报名 758 次获刑,「注水」刷人数围岗非法获利 2 万多元,这种行为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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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对公平底线的廉价且荒谬的各种“调戏”。
看看这个数字,758次
就为了那两万多块钱,夫妻俩把国家公职人员的考试当作,自家的后花园,使劲注水,弄出虚假的模样,
这哪里是在开展考试报名,这明明就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对社会诚信体系进行这样一场“饱和式攻击,

我们先来拆解一下这个所谓的“围岗”套路
手段并不高明,甚至可以说相当原始
其实就是利用了考生的“避险心理”
你开启报名系统,发现有一个岗位在招聘1个人,有5个人进行了报名,你感觉有机会,
你要是看见招一个人,有五百个人报名,那你极有可能就直接跳过,去看接下来的下一个了,
这对夫妻所做的事情,就是制造“495个幽灵
他们弄来好几百个真实的身份证信息,像流水作业一样使劲填表
只报名,不缴费,或者蓄意填错资料卡在审核阶段,然而人数已经被算进去了
真实的考生一看,“,这个岗位几百人竞争,甚至上千人竞争,太卷了,撤
于是,真正的竞争者被吓跑了
那个在背后出钱的金主,也就是那个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便可以凭借很低的竞争比例,甚至钻空子进入考场,
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劝退战”
2万块钱,进行了758次操作,平均下来一次不到34块钱
这就是他们眼中国家考试公信力的价格
甚至不如一顿像样的外卖值钱
这种行径真叫人感觉厌恶,它不但破坏了规则,还在讥笑每一位本本分分备考的平常人,
你熬夜刷题,背申论,练行测,掉了一茬又一茬的头发
为了找寻一个竞争没那么激烈的岗位,你甚至翻遍历年报考数据,还构建起复杂的数学模型来进行分析,
结果你所有的努力和策划,在人家好几百个幽灵账号面前,就是一个笑话
你以为你在和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其实你是在跟一群僵尸赛跑,而真实的对手早就坐在终点线喝茶了
咱们再来说说这个法律定性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难道不是诈骗吗?又或者是不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法院最后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个定罪非常精准,也极其讽刺
由于围岗这个行为本身,在法律条文当中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境地,直接判定为破坏选举或者扰乱单位秩序在取证以及因果关系的方面,比较困难。
但是,你要是刷这758次,你就需要拥有758个身份证
这些身份证哪里来的
买的
这就撞到了刑法的枪口上
那个售卖信息的陈某,以每条5元的价格出售账号
来看看,我们每个人的隐私信息在黑产链条里究竟值多少钱
5块钱
李某和他的爱人吴,某某获取了这些信息,不单单是用于围岗,实际上还对这758名无辜百姓进行了“二次加害。
设想一下,要是这758个被盗用信息的人之中,恰好也存有人想要报考这个岗位会如何,
他一登录,系统提示“您已报名”
那种荒谬感和无力感,谁来负责
这并不只是扰乱考试秩序,这是在众多无辜者的履历上胡作非为
有人觉得判缓刑是不是轻了
李某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陈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别觉得缓刑就是“没事了”
从法律评价来看,这就是货真价实的“有罪判决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这两个人,这一生都别想再碰到公职的边了
他们原本或许也是那类想凭借考试改变命运的人,乃至李某自己还去报了培训班,
结果现在,他们亲手把这条路彻底堵死了
按照当前的政治审查规定,不单单是他们自己,他们的子女将来,要是想要报考公务员、参军、加入政党,都会碰到极大的影响。
为了赚这两万块钱的快钱,搭上了自身以及后代几十年的前途
这笔账,算得真是“精明”至极
更让我感到愤怒的是那个“周某”
报道里提到,他是某培训机构的老师
一位教导他人怎样考公务员的老师,在诱导学生作弊
这就是所谓的“为人师表”
他并不单单是在传授知识,更不是在传授“作恶的胆量
他将焦虑转卖给学生,接着利用学生的焦虑与贪婪,把学生变为犯罪的工具
李某就是那个被当枪使的“傻子”
周某某称会承担费用并支付报酬,看上去好像挺慷慨,可实际上极其恶劣
一旦出现了事情,进行操作的是李某,购买信息的是李某,各种痕迹留下的都是李某,
周某躲在后面,以为能全身而退
幸好法律的链条,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环节,教唆犯和实行犯是同样有罪的
这种围岗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并不仅仅是那两万块钱的非法收入
它动摇的就是整个公考选拔制度的数据信度
现在是大数据时代
考生报名是依据数据来做决定的,招录机关调整计划也是依据数据来做决定的
当数据被这种注水行为污染,整个决策系统就无法正常运行
要是有100个这样的团伙,成千上万个岗位的数据就会不真实,要是存在100个像这样的团伙,那成千上万个岗位的数据会,出现失真情况。
那我们看到的考情分析,全是假的
那我们付出的备考策略,全是错的
这是一种系统性的破坏
它让努力,这个词汇变得没那么有价值了,让投机取巧成了能通过的途径
要是这种行为不被严厉惩罚,那就会有无数个李某和周某跟着效仿
既然花几万块钱就能把竞争对手吓退,那谁会傻乎乎地去辛苦备考
大家都去买身份证刷数据好了
到时候,公考就不是比谁书读得好,而是比谁买的僵尸粉多
那将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末日
我们需认识到,此次判决尽管是缓刑,然而它释放的信号是清晰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报名系统也不是那种没人管理的“荒原
后台始终在监测每一个IP地址、每一回点击,还有每一回数据的异常波动
别以为弄几个假账号就能瞒天过海
当下的技术手段,排查那个异常报名那简直是易如反掌的事情
同一IP短时间内大量提交不同身份信息
同一支付账户为多个看似无关的人缴费
身份证归属地和报名岗位十分不相符还集中出现
这些都是系统自动报警的触发点
李某和陈某以为自己发现了系统的漏洞,实际上他们是在系统的监控探头,下面赤身裸体地乱跑,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丧钟
别去试探法律的底线
更别去试探国家维护考试公平的决心
公考,被称作玻璃房子里的竞争,是当下社会阶层流动中比较公正的通道其中之一,
守护这个通道的纯净性,便是在守护普通人改变命运的最终期望
不管是哪个人想要在这个通道里搞破坏,像是撒钉子、泼脏水之类的,那肯定会自食恶果,
就算你就挣了2万,就算你就刷了758次
等候着你的,便只有法律冷冰冰的脚镣,以及一辈子都摆脱不了的懊悔
这类把聪明才智用在旁门左道上的人,不配有公职,甚至都不值得怜悯
“公平”二字最朴素的信仰。
这种信仰,无价。
绝不是这区区两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就能买断的。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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