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开几十年也通不过立法,这微信信息传播进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得倒是挺快。
要是官员每月收入也能像这个力度一样监管,就可以少一点那种动辄数亿的案件了。
要是整治食品安全也有这样的力度,那就不用每年翘首以盼315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一条法律早就有了,没有问题。
但是新法删除了传播场景限制,将所有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纳入规制。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删除了传播场景的限制,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所有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无论传播对象是多人还是单人、场景是公开还是私密,只要实施传播行为并被查证属实,即可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从量化标准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牟利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即可定罪。
而未达到上述刑事标准的传播行为,则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制裁。
也就是说,过去是传播淫秽信息三十人即可定罪,现在是传播淫秽信息一人即可定罪。
以往公众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在新规修订中被明确说明不行,这一认知需要纠正。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人私聊,哪怕是一对一私聊,只要证据确凿,均可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这里就涉及三个核心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如何做到有效监管的?
如果是单纯的举报还好,但是是不是存在微信直接从后台调取和监控私人聊天内容记录的问题与风险呢?

第二点是,淫秽信息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呢?如果是两个人分享《金瓶梅》或是《废都》中关于性的描述段落,或是就人体写真进行讨论与鉴赏,那么这算是艺术文学讨论鉴赏,还是蓄意传播淫秽信息?

第三点就是,会不会导致一些人利用这个规定蓄意进行一些打击报复或是不合法的手段?比如执法钓鱼,分手后举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