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托克索庄园的事,但是题主一问,很多人就会去了解。
既然题主这么想让大家了解这段历史,那我就满足题主,给大家介绍介绍吧。
托克索是满语音译的,就是庄田的意思。
明朝万历晚期,女真各部还是部落制,打仗赢了,俘虏了对方部落的人咋办?
当然是跟俘虏了对方的牲畜一样拿来干活了,俘虏,对于女真部族来说,就跟牲畜一样,都是生产资料。
这种原始形态的劳力剥削就是托克索的原型。
等到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创立八旗之后,他面临一个难题:
八旗是一个军事制度,相当于全民皆兵,满人都当兵了,那粮饷从哪来?后勤谁来补?

他的办法简单粗暴,靠抢,抢不只是抢钱抢粮,还有抢人。
每次南下劫掠和占领,后金军队都尽可能的抓捕汉民。
这些汉民在胜利者的账簿上,跟牛马的地位一样,都不算人,只能算是财产和生产资料。
这些汉民被当做战利品根据战功和勋爵分配给八旗贵族和士兵们。
然后满族勋贵把这些汉民圈在一块地上,强迫劳动,这就叫托克索。
这套制度的核心财产不是土地,而是人,是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纯粹作为劳动力存在的汉人。
这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国家主导的、大规模的奴隶制农业生产模式。

后金在天命年间对托克索庄园进行了制度化改革,规定每庄给 12 名壮丁、七头牛、种 一百日地,日是面积单位,一百日大约相当于今天几百亩。
这12名壮丁就是从俘虏中挑选出比较健康强壮的,叫俘虏也不准确,抓对方的士兵才叫俘虏,这些其实都是抓来的百姓。
这些比较强壮的壮丁被从原先的家庭中拆散出来,集中起来,进行纯粹的强制性集体劳动。
那些不够强壮的妇孺,就被拿去做“米肉”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他们耕种的所有收获,除了极少一点发霉的杂粮谷糠用来吊住这条命,其余绝大部分粮食、柴草、牲畜、家禽必须全部上缴。
他们必须像牲口一样,在极大强度的劳作下被榨干。

庄丁的人身完全依附于庄主,婚配、迁徙、生死,自己全然做不了主。
他们被称为阿哈、家里的子孙世代为奴,永无出头之日,“苦哈哈”一词的来源就是这里。
封建制度虽然同样对平民剥削严重,但起码法律上拥有平等的生命权。
而在拖克索庄园里,汉民的生命同猪狗一样,可以被随意生杀予夺。
这些阿哈完全被视作 “会说话的工具”,毫无人身自由可言,可被随意买卖、赏赐甚至殉葬,《栅中日录》中便记载阿哈严冬时节常与牲畜同住棚屋,冻饿致死屡见不鲜,庄头则手持棍棒监督劳动,对怠工者肆意鞭笞,若有逃亡,便依《逃人法》处以死刑或凌迟。
这根本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奴隶制社会。
由于压迫过于残酷,不逃等于等死,于是出现了大量的壮丁逃散现象。
为了应对人口的逃散,努尔哈赤颁布严酷的逃人法,抓获逃人一律处死;邻居不举报,连坐处死;收留隐匿者,全村屠灭。
1644 年清军入关后,这套庄园制度也被他们带到了关内,只不过名字变得更雅驯了,托克索变成了皇庄、王庄、官庄,手段也升级了。
顺治元年颁布圈地令,八旗贵族骑着马在直隶、山东等富庶地区跑马圈地。
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
昨天你还是拥有田地的自耕农,一夜之间,你就变成了在自家祖田上劳作的农奴。
“近畿土地,皆为八旗勋旧所圈,民无恒产,皆赖租种旗地为生”

由此咱们再延伸一点说说所谓的“摊丁入亩”。
单论这个摊丁入亩,主流学界的评价基本都是积极的,说摊丁入亩征收的是财产税,把丁银摊到田亩里面去,征的是财产税,没有地的人不用纳税。
这是主流学界突出的地方,确实没错。
摊丁入亩表面上说,征收的是财产税,没有财产的农民、没有土地的流民不用纳税。
猛一听好像挺不错的。
但是你再去看一看咱们今天讲的拖克索制度和流人法,回过味来了没有?
顺治十三年宣布:凡行文地方官,提逃人窝家及牵连人犯一次不到者,行村一次仍不到者,地方官革职。
康熙七年宣布:各省解逃人于讯者,地方官降用一级。
顺治十六年规定,若有窝家不举者,流民俱发附近卫所充军。
什么意思呢?这个流民如果没有土地,到了隔壁县去,给隔壁人家打工,住在人家家里,人家包吃包住。
这一家人马上就要面临被充军的风险。
看懂了吗?
就是说在清朝,没有财产的流民出去谋生是违法的。
所谓的摊丁入亩看起来好像是不收无产阶级的税,但是你只要变成无产阶级,你就只能给你家乡的大地主当佃户,完全垄断性质的,你想去隔壁县的地主家都不行。
你去隔壁县你就变成流民了,你就会被抓起来充军做奴隶。
所以说免税免了个寂寞。
而且这个摊丁入亩,征收的是汉人地主的财产税,八旗是不用纳税的。
无产阶级在汉人地主手下当佃户、当农奴,承担汉人地主给你分摊的财税压力,被盘剥得一分不剩,到头来可能还要欠人家的。
强制所有人留在当地,留在当地又要谋生,那么变相的就把人压向了土地,押上土地,还不能跟土地解绑。
你解绑了以后,就是流民,只能沦为乞丐,沦为乞丐,也不能出去乞讨,只能在本县乞讨。
所以说摊丁入亩结合满清的流民法,事实上造成了把佃户、农民本来是雇佣关系,本来是租户和雇佣关系,由有选择的雇佣关系强化成了一种人身绑定、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制关系。
说满清是奴隶制说冤枉了吗?
但是题主显然本来的意思是想大家把注意力放在晚明江南的奴隶制上,意思是大家都一个德行,转移一下火力。
晚明江南确实也存在士绅蓄奴之风,但官方对于这种行为自始至终都是禁止或约束的态度,到了晚明的时候朝廷对地方豪强的控制力减弱,才使蓄奴行为得以泛滥。
而清朝的托克索庄园则是由政权主导、以律法为支撑的制度性奴隶残害。
明白这个区别吗?
这也是为什么明朝要到晚明蓄奴才泛滥,因为中央管不住地方了,而清朝从始至终就是奴隶制,因为中央本身就主导蓄奴。
万历年间左都御史吴时来在《申明律例疏》中强调:
"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有犯者皆称雇工人,缙绅之家存养奴婢,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受值微少、工作计日月者,以凡人论..."
大概意思就是:平民家庭不允许收留供养奴婢,对于违反这条禁令的人家,其家中所蓄养的人都算作雇工人。无论官员家庭还是平民家庭,凡是签订了契约、支付了报酬、约定了工作年限的,就按照雇工人的身份来论处;凡是获取的报酬微薄、按日或按月计工劳作的,就按照普通百姓的关系来论处。
但是到了晚明江南地区蓄奴的情况越来越多。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记载:
"今日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 (蓄奴),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至千人。"
江南士绅通过以下方式规避法律:
- 将奴仆伪称为 "义子"" 义女 "
- 让农民被自愿 "投献" 土地并为“世仆”,以规避朝廷徭役
顾炎武痛斥江南士绅 “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朝廷律法,更直接导致 “隐漏赋税钱粮”,是对中央集权的公然挑战。

大明的基层治理能力实在太垃圾了,但这与清朝将奴隶制纳入国家制度体系有什么区别想必大家都明白。
崇祯十七年 (1644 年) 四月,江南宝山爆发大规模奴变,奴仆们 "千百成群,焚庐劫契",焚烧地主房屋,抢夺卖身契据。
然而,此时的明朝已处于风雨飘摇之际,面对奴变,地方官府普遍表现出有心无力。
《研堂见闻杂记》记载乙酉年 (1645 年) 娄县奴变:
"乙酉乱,奴中有黠者,倡为索契之说,以鼎革故,奴例何得如初。一呼千应,各至主门,立逼身契。主人捧纸待,稍后时即举火焚屋,间有缚主人者。"
虽然晚明制不了你们这些造反的奴隶,但满清可以啊,满清占领江南之后,当地不少士绅迅速和满清团结起来,共同镇压奴隶。
"清兵入城,即与绅士合谋,捕杀叛奴,流血成河,凡参与索契者,不论首从,皆骈首就戮。"
最后请注意啊,这个所谓的江南奴变只记载于《研堂见闻杂记》这类野史,在正史上是没有的,至于为什么会这样,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大明亡的不冤,海商勾结倭寇,士绅投靠满清,底层抛弃基层。
但这洗白不了满清从国家制度上就搞奴隶制的野蛮行径。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铭记历史才能开创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