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明显是违法判决。
正常来说,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强制收容治疗。除非法院和医院共同认定确实治好了,才可以解除强制收容治疗。
但是中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很混乱。中国的司法体系对此似乎漠不关心。
精神病人暴力犯罪常常成为免死金牌乃至免罪金牌,简单的一点民事赔偿就结束了。强制治疗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不进行强制治疗。
就像少年儿童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国一再降低这一年龄。但是最后在某些人试图将这一年龄降低到12周岁时终于察觉到异常,对低龄少年儿童刑事犯罪照特殊情况进行特殊规定,而没有做出普遍规定。事实上这种普遍降低刑责年龄的舆论更接近于照搬照抄美国经验,引进美国社会问题。
在教育领域也有类似问题,就是一直炒作的性教育问题。性教育教学是一个特别需要区分开展阶段的教学科目。因为不同阶段的性教育存在不同的副作用。比如说过早进行成人化的性教育会导致性早熟,极度不利于男童和女童的身心健康。甚至强化男女对立的性教育内容会造成儿童阶段的诬告风气。
无论是法律界还是教育界,这些问题的出现经常都是与社会错误认知有直接关系的。
而无论是法律界还是教育界的工作都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这里面最严重的问题恰恰出在专业人士身上。他们往往存在一种“具备科学知识但缺乏运用科学知识的科学精神”的问题。缺乏基本的科学精神,导致他们错误地养成了滥用科学知识的武断传统。专业人士以傲慢的姿态面对社会反馈,必须等到多年以后新的认识认可了社会反馈才愿意将自己粗暴武断的认知进行改变,整个行为过程不包含基本的容错意识,这是严重错误的。这就是典型的认知与实践脱节。
像现在这个事情,死者自己激化矛盾的行为作为判罚参考,那么罪犯本身也就不见得会判处死刑。但是由于精神病人强制收容治疗的规则执行十分不清晰,整件事情变得非常奇怪。
我看,既然精神病人犯罪强制收容与刑事判决在事前区分上如此难以执行,不如干脆就将二者合并,改成事后区分。
比如说,不论是不是精神病人,是什么罪就是什么罪,该怎么罚就怎么罚。判定之后,再按照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执行强制治疗还是入狱改造。并且对于强制治疗,再区分为承担刑事责任+强制治疗,和不认定为犯罪记录+强制治疗。对于这两个有罪非罪区分,进行限定:有罪强制治疗可以缩短治疗期但是延长服刑期,无罪强制治疗不存在服刑期但需要保证长时间连续强制治疗期并补充监护人强制监管期,并追加监护人疏于监管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比如说对于监护人疏于监管的行为,按照疏于监管或者教唆犯罪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照遗弃罪或者教唆罪做刑事起诉。
具体措施可以想,也可以讨论。但是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想不到措施,而是不想。
这就是最根本的问题了:
宗旨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