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有这样的遭遇,试用期快结束了,被公司通知不合格,让走人,或者试用期快到期了,通知劳动者不合格但是可以给机会,所以要延长试用期。对于这种事情,很多劳动者是心存不满的,觉的公司就是故意这么操作的。其实说的直白一点,公司还真就是故意的。那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呢?一文给你讲清楚。

三个关键
1.试用期工资待遇和转正后工资待遇是否一致?
如果是一致的,延长试用期并不会导致劳动者经济上受到损害。如果不是一致的,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的,那延期转正势必代表着劳动者会少拿到钱。
2.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试用期超期约定了,那么约定不合法。超过时间了,劳动者就是正式职工。
3.试用期有没有约定具体的转正录用条件?
让不让转正的前提一定是符不符合转正条件,而符不符合转正条件则要看,公司和劳动者有没有约定转正录用条件、有没有约定合法有效的转正录用条件、以及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转正录用条件。不满足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违法辞退,以此为由延长试用期,肯定也不合法。
四步应对:
1.如果试用期工资待遇和转正后工资待遇一致的,公司想要延长试用期,那就随便他延长,不用反对和对抗,不需要过早的暴露双方之间的矛盾。后续如果正常给转正了,那就继续好好用心工作。反之公司如果利用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能比较轻松的维权,因为公司违法在先。
2.不延长试用期,直接通知走人的。千万要注意,让公司给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再走人。口头通知让走,千万别走。解除通知书是自己后续去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重要证据。当然另外也要注意,再要通知书的过程中,不要掰扯仲裁赔偿之类的问题。掰扯多了,就不会给你出具了。
3.不要签署任何文件,更不要承认任何事情。对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劳动关系,有些公司可能比较狡猾,在解除当天才出具一份转正条件确认书让你签字,从而做实你不符合条件,那你签了,自然也就对你不利的。另外还有可能让你签署个人离职申请书,一旦你签字,就会把公司辞退变成了你个人离职。
4.直接果断的去仲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