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车我不专业,我不太确定保险公司管不管“被烧”的车。
烧房子我还是多少懂一点儿,房子被烧“坏”在国内维权是辛苦的。
他不是一个纯粹的房屋质量案子(合同纠纷),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往往是一个侵权纠纷,涉及到怎么找被告的问题,而且是要找到“有钱”的被告。
被告们各个都不想担责任,其中不乏一些能量大的,你赢他们就不好赢。
这种案子最难的地方,是莫名其妙的,有一种消灭原告的趋势。
可能是因为被告有好多,会互相踢皮球,而原告成分就比较单一,比较好压。
压低每家每户赔偿的金额:该拆的不拆,该大修的小修,该是D的给个B,该退的不给退,盖赔的不赔,就随便修修,就踢皮球,就让你总有那么一种“他们一起努力把这事压下去”的感觉。
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先从产权说起,地下车库烧坏了,产权是谁的?
在没着火之前,开发商几乎都认为地库的产权归开发商,甚至少数地区就是这么规定的。
这是因为07年物权法是这么说的: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没明说产权归谁,但是73条很明确说这个归业主,那个归业主,但是74条单拉一条专门说车库的时候,只有占用共有道路才属于业主共有,而“当事人”可以出售给业主,那这个当事人不言自明就是开发商了,开发商能卖车库给你,那卖你之前车库自然就是他的。
全国各地的业委会,都想“夺取”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和管理权,但是极少有成功案例。业主们认为我房子都买了,土地、大门、花花草草和车库自然一并归我,但是开发商不这么想,开发商认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着火之后,我认为开发商可能就会趋向于不想要车库了。开发商可能会主张车库的公共部分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不是业主,他就不用承担修房子的责任,不是业主,他就不用承担管理自己车库消防设施的责任,承担为尽到责任的过错。
这薛定谔的地下车库,赚钱的时候,几万平米,不交一毛物业费,光收钱,也从来不修,也不管,等出了事了,赔钱的时候,就想甩给全体业主了。
火灾案的索赔无非是划分几方责任。
首先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分析谁是主要责任。
车主、车厂、车位产权人(专有面积)、车位产权人(共有面积)、物业、设计、施工、监理。物业和施工还有层层转包,比如物业有外包安保公司,施工有分包单位。以上几方都会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实务中往往是一个责任分配,就是每家一个百分比,大伙合计百分之百。
这是从被告角度说。
然后说原告角度,受损害的既有这个车,和那些个车,还有整个地库,房子一定没有保险。恒大基本就是空壳了,也不能指望。物业有一些钱,说白了也是业主的,而且物业一般也就20%的责任。
被告扯皮,原告也不好维权。公共维修基金大概率是不够的,业委会也是大概率没有的,所以,也就是说假设房子烧坏了,业主们能站出来维权都是个问题:没有组织。
如果业主能组织起来,这时候要找的首先既不是开发商,也不是车厂,而是找住建,先给地库做结构安全性鉴定,然后再考虑起诉不起诉。
这些年,我们有一种思想,就是经常害怕企业输官司,说这样影响营商环境。
你看,要是开发商败诉了,开发商就死了,开发商死了,钱自然也给不出来,所以开发商不能输官司。同样的道理,这些新能源汽车不是也一样,他们不能赔钱,赔钱他们倒闭了,倒闭了就不能赔钱了。
在这种思想下,开发商肆无忌惮的野蛮生长,挨个撑死,跑路海外,然后留下遍地烂摊子。
当初房地产不承担这个责任,现在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现在如果也照旧,要保什么营商环境,不让新能源汽车的车企承担这个责任,那以后车企势必和房企一般烂。
新能源车要卖出去就必须有地方停,和汽油车同等待遇,所以很多人说禁止他停下去,我感觉我们不见得有这个魄力。
房地产就更别提了,已经盖了这么多地下停车场,不可能让开发商都掏钱去给这些小区做改造。他们连业主的首付都看不住,他们能把房子严格验收,是不可能的。
这个火以后势必还要烧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