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法学界弥漫着一股令人忧心的思潮:对西方法学,尤其是美国法学体系的盲目崇拜,几近成为一种不容置疑的“学术正确”。某些学者与从业人员,言必称“国际接轨”、“普世价值”,将源自特定历史、文化与社会条件的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奉若不可触碰的“圣经”。这种思潮不仅异化学术研究,更在实践层面滋生一种脱离国情、背离民意的精英主义傲慢,亟待我们以清醒的头脑和批判的勇气予以严厉审视与纠正。

这种盲目崇拜的本质,是将法学“宗教化”。法学本应是经世致用的实践科学,其生命力源于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深刻把握与不断调适,必然允许且要求质疑、批判与发展。然而,部分学者却将西方法学典籍与判例视为不可置疑的“经文”,将自身角色从法律工作者悄然置换为“教义”的阐释者与守护者,仿佛掌握了某种“神谕”的解释权。这种心态,与其说是对知识的尊崇,不如说是对学术话语权乃至社会影响力的隐秘争夺。当他们高喊“法治”口号时,其潜意识中憧憬的,有时并非人民当家作主下的良法善治,而是一种由技术精英垄断法律话语的“以教治国”格局,这与历史上某些宗教势力寻求干预世俗政权有着形式上的相似性。
由此滋生的,是一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精英主义做派。这些“法学祭司”们,往往沉溺于对抽象原则的教条式演绎,或是对极端个案、边缘情境的无限度演绎。他们热衷于用千里挑一、甚至虚构夸大的“悲情案例”,作为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否定现行有效法规体系的“攻城锤”。在他们的话语体系中,为极少数人(有时甚至是违法犯罪者)争取“绝对权利”被视为至高无上的“公平”,而为此可能牺牲的绝大多数人的安全感受、朴素的正义观与稳定的社会秩序,则被轻蔑地视为可以付出的代价。这种思维,恰如为让矮个者看球而提议砍掉所有观众的腿——看似充满“悲悯”,实则是逻辑的颠倒与责任的放弃。他们将法律视为超越一切社会规范的“万能灵药”,幻想一切社会问题皆可诉诸诉讼与条文解决,这种“法律万能主义”不仅是天真幼稚的,更掩盖了法律应有的谦抑性与社会治理的综合性要求。
其危害不仅在于思维方式的偏狭,更在于潜在的利益驱动与方向误导。部分从业人员对美式“对抗制”诉讼、律师中心主义乃至超高律师费占比的推崇,很难说完全超脱了行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考量。当法律服务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社会关系的过度“法律化”与诉讼的激增之上时,其倡导的动机便值得深究。他们将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中,因其特定的历史原罪(如殖民、种族问题)与社会矛盾(如阶级固化、犯罪率高企)而形成的“人人自危”、“人均违法”的法治困境,包装成所谓“现代性”的必然,甚至暗含“救赎”逻辑,为某些轻纵犯罪、程序至上的做法张目。这无异于引鸩止渴。中国追求的是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安宁、社会和谐的善治,而非制造对立、滋生诉讼、让律师费吞噬大量社会资源的“讼棍经济”。那些鼓吹照搬照抄者,其心中所系,恐非中国百姓的福祉,而是能否在仿制的“神殿”中,谋得“主教”般的尊荣与实利。
法学研究必须扎根中国大地,秉持人民立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吸收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根本上是基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伟大实践。它要求法学工作者走出“象牙塔”,摒弃“洋教条”的枷锁,深入人民群众的火热生活,理解蕴藏于民心之中的公平正义观,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升华理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非少数精英的强行灌输与神秘诠释。
我们必须大声疾呼:是时候破除对西方法学的迷信了!中国的法学界,应当培养的是心怀“国之大者”、熟悉国情民情、具备文化自信与理论自主能力的法治人才,而非那些只知背诵外来“经文”、睥睨众生、试图以其空中楼阁般的“理想图景”来裁剪中国现实的“学术神父”。法治的真意,在于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任何背离这一根本宗旨,试图将法学变为脱离人民、自说自话的“宗教”,将法律工作者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倾向,都必须受到坚决的抵制与彻底的清算。中国的法治道路,必将在立足自身、博采众长、服务人民的坚定步伐中,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