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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1 日起,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将依法征收增值税,出于哪些考量?将带来哪些影响?

户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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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动力学的角度,必然是既要给不利于生育的行为增加摩擦、又要给有利于生育的行为减少摩擦,一增一减,就体现了政策导向。

而且这并不算得上是一个新消息,因为在2024年12月《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中,就把“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项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剔除——而在2022年末的初审稿和2023年8月的二审稿里还保留了这一项。

这里需要补充一个知识点:

国内立法程序是三审制,无论是制定新的法律还是现行法律的全面修订,一般都要经过三审。由于《增值税法》是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基础上的丰富与完善,所以除非涉及争议巨大,《增值税法》草案的三审稿就是最后一次“稿”,不太可能再有四审稿了。也就是说,《增值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剔除“避孕药品和用具”,其实从一年以前就是已经确定下来的事情。

而且当时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那就是关于三审稿相对二审稿的改动,相关表述是“同时删去个别免税项目”,并且放在陈述的最末。其实如果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这所谓的“个别”免税项目,只有“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条。表述如此遮遮掩掩、而非直接说明,就是既要体现政策导向,又要保持低调、不想引起过多关注。没想到,现在还是被提问挖掘出来。

草案三审稿删去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删去个别免税项目。

其实,所谓“避孕药品和器械”,前几年的时候还有一个别名,叫做计生用品。因此之所以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会把避孕药品和器械免税列入免税项目,是因为政策导向就在于鼓励计生用品销售、便于推进计划生育。

但是毕竟是世殊时异,过去是不情不愿地被拉着去宣传推广计生甚至是拉去堕胎,现在则是大量的主动避孕、主动堕胎,已经不再需要通过免税促进购买和销售。有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堕胎都达到了千万级别——而国内的出生人口已经连着三年、马上是连着四年不到一千万了。

那么,在如此极低生育的背景下,再给计生用品免税,实际上就是变相花财政的钱鼓励低生育的现象,这与当前的人口形势明显相悖,也是不可理喻的。

所以,从制度动力学的角度,其实可以解释这种一边减税、一边加税的“别扭”,即一边要发育儿补贴、推广免费产检产筛、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育儿和子女教育项目,也要把给计生用品的免税优惠取消——因为减税行为是在为多生育减少摩擦,而加税行为是在为低生育增加摩擦,实际上完全可以构成一种双向奔赴。

先前许多人都在讨论单身税,实际上从效果来看,目前已经付诸实施的一些优惠措施和做法,实际上就是给无子女群体加税、给有子女群体减税,这些就是事实上的“单身税”,而不必推出专门名目的单身税项目。

生育政策从严格限制转向倾向限制,再从倾向限制转向倾向鼓励,已经是既定事实。2024年7月的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建立生育补贴制度”,鼓励生育的方向已经是明牌——《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比二审稿“删去个别免税项目”,就是基于这样的新理念所作出的。

相应的,所有会对生育潜在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特别是制止这些因素之后还没有太多成本副作用、反而还有利的,自然会被以更积极的态度所制止。当然,所谓闷声发大财,相关做法毕竟不能大加宣扬,所以对《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只使用“删去个别免税项目”这样的表述,而不直接说明删去的到底是什么。

当然,态度归态度,摩擦归摩擦,摩擦力总是只能起到阻碍作用,而不会起到根本的转向作用。可以说低生育的情况,根本不会因“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项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剔除受到多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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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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