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没有资格说这个话,人大拥有释法权检察院并没有
2.葛晓燕副检察长个人也没有资格代表最高检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我不知道这是葛副检察长个人言论还是经过最高检党委集体讨论通过的
3.“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个判断是明确违反民法典1045条关于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限定了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范围,我不明白葛副检察长在最高检官微上公然发布违反民法典法条的言论是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