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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最高检发布: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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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要结合起来看。

更精髓的这条新闻没提呢。

在同一份通报上,还有以下信息——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大白话:

1、以后婚前同居过就算家庭成员。

2、精神上的伤害也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3、为摆脱家庭暴力行为伤害甚至杀人的,从宽处理。

懂了吧。

这是一套组合拳。

以后只要睡过,就算家庭成员了。

家庭成员就可以分财产。

控告家庭暴力也无需证据了,精神上的伤害怎么验伤?

甚至都不用控告,直接把男的杀了就行,只要说男的精神上虐待,属于家庭暴力,会从宽处理的。


广大男性的未来已经很清晰了。

以前坐地铁要被告偷拍,图书馆学习要被告性骚扰,上了床要被告强奸……

以后不光是被告强奸,还会背着家暴的罪名被杀掉,凶手缓刑,财产被同居过的“家庭成员”分掉……

想想就很期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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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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