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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致函联合国,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中方将坚决行使自卫权,自卫权包括什么?行使有哪些条件限制?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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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国条款》和所谓“联合国大会投票废除敌国条款”的原文都可以在联合国的文件系统里找到


大家可以看到,其中准确的表述是:我们注意到了特别委员会的建议,认识到“敌国条款”已经过时,expresses the intention to initiate the procedure(表达了有意愿启用流程联合国宪章108条的流程);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虽然日本一直膈应得很,后续仍多次提起,但成员国们都觉得太麻烦,这个意愿从来没有发生转换为实质,也就是流程从来没有走完过
众所周知,联合国宪章明确是位置最高的多边条约,因为联合国宪章第103条明确规定:"本宪章之义务应优先于会员国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这确立了宪章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条款在未经正式修正或废止前,形式上仍属生效条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从未经过正式修正或删除,也从未公告失效。所以如我们之前所说:从形式上,“敌国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有人认为说:日本已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敌国条款的适用对象已经灭失,而不存在“敌国”,条款自然丧失操作空间。 但回顾历史,联合国接纳日本,是基于日本承诺“和平主义”这一大前提的。但如果日本修改和平宪法,拥有核武器或对邻国构成实质军事威胁,就意味着它单方面撕毁了战后安排的契约基础。既然日本不再是“爱好和平的国家”,那么它就自动退回到了二战结束时的“敌国”状态。因此,“帝国条款”的“封印”被解除,相关国家(主要是二战战胜国)有权依据这些条款,在不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其采取行动。在此意义上,日本作为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中被明文标记为“敌国(Enemy State)”的国家,在彻底清算其军国主义复辟行动(如参拜靖国神社,修改教科书,扩军,拥核)之前,不具备在安理会指控二战战胜国的道德和法律资格。
总之:只要这两个条款还没从宪章里删掉,它们就是悬在日本头上的政治利剑,也是一个极有用的政治利器,时不时拿着敲打它再合适不过了

同时众所周知,联合国大会的投票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联合国大会的投票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话,那么美国和以色列就应当遵循以下这些联合国大会投票的结果,停止对巴勒斯坦和古巴的封锁和制裁

反对《巴勒斯坦人民拥有自决权利》的6个国家(蓝色)

反对《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4个国家(红色)



反对《立即解除对古巴的制裁》的2个国家(蓝色)

反对《保障食物属于人权》的2个国家(红色)

反对《反对美化纳粹主义》的2个国家(红色)

拒绝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唯一1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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