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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日使馆重申《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如何理解这一条款?从历史角度看,它对于世界和平有哪些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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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日大使馆11月21日在X平台用中日双语发帖道:“《联合国宪章》专门设立敌国条款,规定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我方驻日大使馆发帖之后,就有不少人跑出来说,《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在1995年就被废除了,已经无效了。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首先,《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并没有废除,甚至都没有进入“休眠”状态,现在仍然是有效的。

我方驻日大使馆既然会拿敌国条款出来说,就已经说明敌国条款仍然有效,要相信我方外交人员的专业度。

我也对这件事情做了事实核查。

《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是指,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

我也专门去查了《联合国宪章》的原文,其中第53条是说:“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顷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这说起来比较拗口,但就是指:“如果相关敌国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采取针对这些敌国的行动,则无需安理会授权。”

据法制日报的报道,“敌国条款产生是二战后期反法西斯同盟为防范战败国再犯侵略的考量,是通过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雅尔塔会议旧金山会议多次讨论形成的。特别是1945后召开的旧金山会议上,“敌国条款”作为关键内容被纳入《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进程。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签署,同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包含这三条内容的“敌国条款”也随之正式生效。条款明确将德、意、日三国列为“敌国”。”

说白了,敌国条款就是为了阻止“德意日”这三个二战法西斯国家,重新走上对外侵略扩张道路,所以只要这三个“敌国”有“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就可以无需安理会授权,采取阻止其对外侵略的行动。

也就是,只要我方认定日本有“再推行侵略政策的步骤”,那么我方就可以直接采取对日本的军事行动,将其侵略搞事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内,无需安理会授权,并且是《联合国宪章》允许的。

那么有人说“敌国条款”已经被废除了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对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A/RES/50/52号决议”的曲解。

我也特意去看了这个决议的原文内容。



这个决议是1995年12月11日,在联合国大会第87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

其中提到:“注意到特别委员会对删除《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的“敌国”条款的问题方面应采取的最适当法律行动提出的建议,认识到世界已发生很大变化,因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的“敌国”条款已经过时。”



这里需要注意,联合国该决议的英文原文使用的是“obsolete”。

这个词可以翻译为“过时”,也可以翻译为“废除”。

但在这里,结合上下文语境,只能翻译为“过时”。

因为联合国大会并没有权力“废除”敌国条款。

要“废除敌国条款”,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这个修改条件还是比较苛刻的。

所以,这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只能说敌国条款“过时”,而不能说敌国条款已经废除。

而且,联合国网站上该决议的中文版本,也是写着“过时”。

中文作为联合国官方语言,中文版本怎么写,已经说明了一切。

但日本方面一直把“obsolete”翻译为“废除”,属于日本方面一厢情愿的想法,也是日本搞舆论战的一环。

因为日本是最想把联合国敌国条款废除的国家。

二战的三个“敌国”,意大利只是打酱油的,德国和日本是法西斯主力,其中德国在二战后已经深刻反省,唯独日本从未真正反省其对外侵略历史,还在不断美化侵略历史,从未被真正清算,存在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日本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动废除《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

但直到现在,《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仍然没有被废除。

1995年的联合国决议,仅仅只是“建议废除”。

其中提到:“考虑到修改《宪章》所涉过程非常复杂,

1.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

2. 决定特别委员会于1996年2月21日至3月5日召开其下一届会议;

3. 表示打算启用《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程序,在今后尽可能早的一届适当的会议上对《 宪章》作出预期将来生效的修正,把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的“敌国”条款删除。

然而1996年并没有完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删除。

显然由于日本从未真正反省历史,让不少国家担心日本存在重回军国主义对外侵略的可能性,所以《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在1996年删除失败,直到今日《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仍然存在,那么就意味着敌国条款仍然有效,不存在被废除。

至于1995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里说敌国条款“过时”,这个说法并无法律强制力,所以敌国条款甚至都没有“休眠”。

只不过,过去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出现可以触发“敌国条款”的情况,才让不少人误以为这个“敌国条款”已经休眠。

然而,高市早苗作为日本首相,竟然在正式场合对中国发出武力威胁,这是1945年日本战败以来第一次出现这种极其恶劣的情况。

这才让“敌国条款”有被触发的可能性,从而被我方外交人员拿出来警告日本。

所以,这个“敌国条款”没有废除,也没有休眠,没有“名存实亡”。

对我方来说,只要“敌国条款”名存即可,至于有没有“实亡”,取决于我方的实力。

我方有实力把日本侵略搞事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内,那么这个条款自然能被拿出来使用。

比如,高市早苗正在推动的修改“无核三原则”。

只要日本实质性修改了“无核三原则”,那么就可能会被我方认定为“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步骤,从而触发敌国条款。

不让日本拥有核武器,是我们红线中的红线。

我们既然公开拿这个“敌国条款”来说,就已经在舆论造势。

当然,可以认定为“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步骤,不代表一定得认定。

要不要认定,取决于我方要不要动手,以及何时动手。

这里更多代表的意思是,未来假如我方要动手,可以出师有名,现在是在为这种出师有名来舆论造势。

而且,我方要对日本动手,也不一定非要采用敌国条款。

11月2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就日本首相高市早苗涉华错误言行阐明中国政府立场。

傅聪在致函中表示:“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会答辩时公然发表涉台露骨挑衅言论。这是1945年日本战败以来日方领导人首次在正式场合鼓吹所谓“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并与行使集体自卫权相关联,首次在台湾问题上表达试图武装介入的野心,首次对中国发出武力威胁,公然挑战中方核心利益。有关言论极其错误、极为危险,性质影响极其恶劣。在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和强烈抗议后,日方仍不思悔改,拒不撤回错误言论。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该致函表示:“高市早苗有关言论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破坏战后国际秩序,是对14亿多中国人民和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人民的公然挑衅。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如何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不容任何外来干涉。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将构成侵略行为,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二战战败国,日方必须深刻反省历史罪责,恪守对于台湾问题做出的政治承诺,立即停止挑衅越线,收回错误言论。”

该函将作为联合国大会正式文件,向全体会员国散发。

这算是我方对全世界的正式通告,也是正式预告,也是对全世界的一次预期管理:只要日本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将构成侵略行为,中方将坚决执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这里需要注意,我方是说:“如日方胆敢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将构成侵略行为,中方将坚决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也就是,日本先武力介入台海局势,造成对我方侵略的事实行为后,我方再行使自卫权,来对日本进行反击。

这个过程是不需要触发敌国条款的。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已经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所以,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如果日本武力介入台海局势,就构成侵略行为,那么我方就可以行使自卫权。

而敌国条款是说,只要我方认定日本存在“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步骤,就可以对日本采取先发制人,将日本侵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内。

二者可以应用在不同场景,来对日本迎头痛击。

所以,不管是我方外交人员开始公开宣称“敌国条款”,还是致函联合国大会,都属于预期管理,提前告知世界,如果发生什么事情,我方就会采取什么行动,到时候才能出师有名。

本文来源“大白话时事”公众号。

作者:星话大白。

星话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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