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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适不适合大陆?

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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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件事。

1、陪审团的来历。

明着的来历很简单,英国人不相信他们的国王。

暗着的来历就大了。来自反谎。

人类的司法史,就是一部如何反谎的历史。

美国人说,一个黑人,他也许可以读到法学博士,但是他无法理解法律背后的含义。

陪审团就是。例如,一个黑人博士可以把陪审团制度倒背如流,但是他无法理解英国为何要设置陪审团制度。

不信任国王,就是怕国王说谎呗。

简类同样。简类法学博士把法律条文正着倒着背三遍,他也无法意识到中国没有《闻法》。

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来自于反撒谎。

举个最简单的模型,张三李四两个人发生争执:张三的媳妇丢了,说看见被李四杀了,李四说没有。如果两人都不说谎,那么就不存在矛盾了,就如三体人,杀了就承认,不承认就是没杀。

而因为”语言本身即为谎言”,所以张三李四里面就可能有说谎者。

所以,就开始:1)、引入第三方。可以是族长、长者、日常口碑较好者,来做中间评判人。而这就是法官的雏形,也就是“第三方”来确认是非。

而2)、第三方有可能是张三李四某个亲戚、朋友、交情,或者被张三、李四收买,所以第三方(法官)也有可能说谎,所以引入第四方,也就是律师。

而3)、基于同样的原因,律师也有可能被收买、被活动,则引入第五方,也就是难以被收买的“随机众人”,也就是随机公民,陪审团。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陪审团是几乎不可能因为收买、关系网、人情等而撒谎的,因为陪审团成员的来历来自当地的“随机公民”,除非你能收买你的整个城市!

2、陪审团的翻译。

jury,陪审团,中国最糟糕的翻译之一。因为陪审团实际是“主审团”,也就是陪审团的决定是直接判决案件最关键的是非的,是一票否决的。陪审团比法官大,比警察大,比谁都大,陪审团是天,陪审团是钢,比天还硬比钢还强!

而翻译成中文的“陪”字,你还以为是陪酒小姐呢。陪太子读书呢。陪标呢。三陪呢。旁听席呢。

在英美,陪审团的决定即为案件的至高无上的圣旨。即使杀人重罪,陪审团决定后即为判决。这在英美法系著名的例子很多,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例如香港的张子强案,等等。

3、陪审团的职责。

有网友可能疑惑:“随机选择的12个公民”,不可能具备深厚的法律法学知识,这不是“业余”去领导“专业”吗?

实际陪审团的职责只是“常识性”职责,而非专业知识。

陪审团主要确定两件事:1)、空搞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所控告的对象,是否犯了这个被控告的罪名。2)、法庭呈堂证供是否有严重的明显的瑕疵。

而只要确定了这两件事,中国司法史上的很多的离谱的冤假错案都不会有。陪审团不需要过于专业,真正的因为“专业”“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危害没有那么大,是人类能够理解与接受的。

具体的例子我就不举了。至少你不会因为吃饺子没蘸醋被弄进去。

4、陪审团成员的组成。

就是随机12位公民。

背后就是英国人的智慧。

就是所有的“案件相关人员”,当事双方,控辩双方,法官,警察,律师,实际都是有利益相关的。既然利益相关,那么就存在说谎的可能(也就是“徇私舞弊”),那么世界上谁不说谎呢?那就是不相关的、随机的12位公民,因为他几乎不可能与如上几方有利益瓜葛,他们原则上“比法官更公正”,比包青天还青天,因为没有利益相关。

5、陪审团制度的实操。

或者说,没有陪审团制度,法律体系还是个好法律吗?

这点没问题,因为世界司法本身就是分“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也就是英美属于海洋法系,而欧洲大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

没有陪审团制度,也并不耽误欧洲列强司法制度的建设。

陪审团更像一种标志,或者一种底牌,一种司法兜底。

在执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实操中,绝大多数案件走不到陪审团。

因为毕竟,那12个公民并不想有事没事就来尽这份“公民的义务”。所以美国的实操,是控辩交易,美国是允许司法交易的,就是你即使是冤枉的也就冤枉了,对比叫上陪审团,漫长的司法程序,你觉得你认下这个冤枉是否能接受?

所以美国的实操就是大多数的案件经过控诉交易,会认一个轻罪,选择尽快终止司法程序,而不用走到陪审团出动那一步。

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美国是在“公正”与“司法成本”之间打了一个折中。

所以欧洲大陆的司法,包括中国的司法,中国的司法也是大陆法系,因为中国司法跟随罗马法-法兰西拿皇法典-民国6法这个延续来的,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重视条文,重视司法成本,那么法官断案无疑是司法成本司法效率最高的,虽然会有冤假错案,但是上陪审团制度,成本就高了呗。所以大陆法系实际是一个司法成本、司法公正的一个折中。

所以我并不反感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节约司法成本啊。你想想美国,养了多少律师?每个律师谈话按分钟计费,司法成本天文数字。我们平民因为无权无势,当然都希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成本你也是要考虑的。所以至少我是并不追求极致的司法公正,差不多就可以。

三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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