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天主教的教会法学家们早就探讨过此事,一致认为无罪,见死不救才有罪。
对于慈善关系中的受施者一方,教会法学家们重点关注他们接受布施的资格问题,并在实践中进行差别救济。《格氏律》中收入的教父金口约翰的著作选段表明,面对行乞的贫民,应当无差别地予以布施。
奥古斯丁的著作选段要求按照对受施者的身份进行甄别来实施济贫。安布罗斯的著作选段则要求首先救济基督徒和家庭成员。从奥古斯丁的观点中又衍伸出值得救济的贫民和不值得救济的贫民两类人群。
教会法学家不把贫穷视为是罪,但懒惰闲散却是。四肢健全却因为懒惰闲散而行乞的人,被视为是不值得救济的贫民。救济对于这些人来说是一种浪费,只会培养其惰性。通过对金口约翰、奥古斯丁、安布罗斯三位教父观点的调和,教会法学家们创设出了一种确认受施者资格的混合规则,在慈善救济中,要遵循家庭责任优先原则、基督徒优先原则,并且要区分受施的贫民是否值得救济。该规则的例外情况是在贫民濒临死亡时,不问资格、不分差别地予以救济。
鲁费努斯写道:
这一切表明,我们不应该对所有来求助的人表现出一视同仁的慷慨。而应该知道,在好客款待时,有四件事应该考虑:寻求救济者的品质、施予者的物力,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数量。……如果寻求救济者是不正直的人,尤其是如果他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食物,但懒惰怠慢,宁愿选择乞讨或偷窃,毫无疑问什么也不该施予他,反而要纠正他……除非碰巧他因为贫穷濒临死亡,那么如果我们有能力,就该无差别地救济他……但如果寻求救济者是诚实的,如果你们可供使用的物力充足,就该救济他们所有人……
条顿人约翰在他的《<格氏律>标准注疏》中作了相似的解释:
若有人乞讨食物,就毫无差别地给他……除非有人为了食物而可能无视正义,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应该夺去食物,除非他快濒临死亡……但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物资,就应该优先布施给好人,然后才是恶人,优先布施给亲属,然后才是外人。
条顿人约翰之后,佩纳福特的赖孟多也在他的评注中也作了类似的分类:
你可能物力充足,也可能不充足。在第一种情况下,你应该毫无差别地施舍……除非因为救济食物,受施者会忽略正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从穷人手里夺去面包更为有益”……除非他因为饥饿濒临死亡,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无论他是否会忽略正义,他都应该受到救助。
正是基于教会法学家的评注,先前提到的诸多原则便逐渐步向了协调一致。如果没有充足的救济物满足所有人,就适用安布罗斯式的各种优先原则;如果救济物充足,就遵循金口约翰式的无差别救济规则,毫无差别地救济所有人,但有例外,不能救济那些懒汉和恶人——不值得救济的贫民,唾手可得的救济只会害了他们,但如果他们处于极端的贫穷情形之下,仍然应该得到救济。
资料来源:《中世纪教会济贫法律研究》赵博阳
最后放一下《悲惨世界》我最喜欢的片段,1958版电影的呈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