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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将对日实制反制,你认为中方可能采取哪些“实质性反制”措施?将对中日贸易产生什么长期影响?

张律师不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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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可怕的一点

    从经济学来说,武力收复tw短期是一个百分之一百亏损的事情。因为tw的核心经济竞争领域半导体是中国的上游。你花大力气伤亡十万人最后把自己配套的产业干掉了白送给三星和英伟达,没什么意义,虽说中国的半导体制程超越tw也不过是时间问题,但是至少现在依然是大陆半导体承接中下游而tw在上游。

    但通过经济制裁和有限武力干涉对日去军事化,使其经济非正常运转。这对于中国来说。从经济上可就有盈利的空间了,因为日本的存量产业和中国是完完全全的竞争关系。

    这个黄金时代的汽车和工业机器人医药产能存量如果日本人脑子一热准备压上赌桌,考虑到最极端的情况。以中国的可怖军工产能,通过释放大量鳖版伊斯坎德尔plus。甚至是携带战术核弹头的战术导弹。攻击日本的供电设施,核电站,港口,入港商船,工厂,机场,海军设施,研究所。让日本完全无法继续正常的和平生产和经济状态并不是什么无稽之谈。

    你说什么faker怕不怕一发东风我只会觉得你是撸狗游戏上脑,但你告诉我,200发东风加没收中国的丰田资产能让丰田当场和日产一桌。失去百分之五十的产能并原地暴毙,市场上每年空出来500W量各型汽车的蓝海市场,这个笑话突然就没那么好笑了,甚至有些人就要动心思了。

    这就是美国越南战争之前幸福时光的真相——光靠罗大统领一百转我九十八搞内部分配只是一部分,更大的原因是当时欧洲的一切都要从美国购买,而到了越战时期世界已经恢复的差不多,矛盾就再次在太平洋两岸浮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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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哈拉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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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家的思想观念还是没有转变过来。总是想守住烂坛烂罐,这个思想要不得。

    二战以后建立的国际体系,开罗雅尔塔体系。当时整个欧洲包括苏联已经烂掉了,亚洲也烂了,中国弱的不像样子。美国实力超强,日本已经投靠美国当狗。

    条约是缔约时各方实力的体现,所以实际上这个体系,美日是最大受益者,他们都不珍惜,不维护这个体系。我们上杆子卖力干什么?

    第二,不能害怕反制过头了。我们是二战战胜国,日本是战败国。我们敲打日本,惩罚日本,这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不要说现在有充足的理由,就是没什么理由,我们早上有起床气,抽他两个耳光不也是人之常情嘛?

    第三,日本的右翼势力,胆子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他们投靠美国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卖命。吆喝几嗓子就对得起主人的狗骨头了,辛辛苦苦赚的钱,大头都被美国财阀拿走了,就那三瓜两枣,不值得卖命。

    第四,驻日美军的态度很微妙。他们美国的军饷拿着,太上皇当着,保护费收着,各种独门生意的钱赚着。日子过得别提有多滋润了。现在为了帝国的利益,你让他们放弃幸福生活,去跟武装到牙齿的解放军搏命。他们肯定是不乐意的。

    至于怎么利用这个不乐意,中国的历史书上都写了好多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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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凡人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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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在做中日贸易的企业注意啦…

    最“实质性”的反制措施,往往不是那些高调的关税战或直接断供,而是法律、技术和标准层面的“温水煮青蛙”式制裁。这种反制更具杀伤力、更难规避,且完全符合国际法规范。

    一、 可能采取的“实质性反制”措施

    1. 贸易与技术

    标准与合规壁垒

    本质: 不直接提高关税,而是突然提高严格执行针对日本进口商品的环境标准、质量认证、技术规范(如:食品残留物、电子产品电磁兼容性EMC、汽车零部件安全认证)。

    效果: 这种“行政执法式”的反制,表面上是“维护国内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符合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但在执行中可以无限期拖延审批、高比例退货或销毁,使日本企业运营成本暴增,商业确定性归零

    2. 国际法与诉讼

    支持国内企业对日的商业诉讼

    本质: 引导或默许国内受到影响的行业协会或企业(如渔业、食品加工业),以商业损害、侵权为由,在日本法院、中国法院甚至国际仲裁机构对日本相关责任方提起大规模集群诉讼

    效果: 将国家间政治冲突“私法化”“商业化”。这不仅能让日方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尤其是在中国胜诉的情况下),还能造成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司法资源消耗,日企海外商业保险费率将大幅飙升。

    3. 金融与投资

    (定向)严格审查日资企业的赴华投资或利润汇出

    本质: 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和数据安全审查。针对性地将部分日本在华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如提供关键数据给日本政府),或以“国家安全”为由,拖延或否决日企的并购、新增投资、关键数据跨境转移的申请。

    效果: 釜底抽薪,影响日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数据资产)和长期战略布局。这种反制措施隐蔽、精准、震慑力强,完全在主权国家的合法管辖权范围内。

    二、 ⚖️ 国际法与商事角度的长期影响

    1. 国际法层面:WTO规则的“弹性”运用

    最大限度地利用WTO规则的“弹性条款”,特别是:

    • 《GATT 1994》第二十条(一般例外): 允许成员方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中方所有关于食品安全、环境合规的措施,都将以此条文作为主要法律盾牌
    • 国家安全例外: 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为保障本国安全所必需”的措施。涉及日本高科技产品、数据服务、关键零部件的限制,可以轻易套用此例外,在法律上几乎无法被挑战

    长期影响: 这将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体系从单纯的“自由化”转向“安全化”和“合规化”。各国将更多地使用国内法和标准作为贸易工具,地缘政治风险将深度嵌入商业合同,导致全球供应链加速“去风险化”和重组。

    2. 商事贸易层面:“合同中断”与“风险重定价”

    对商事领域的影响是结构性的:

    •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 中日企业签订的长期供货或合作协议,将面临因中方突然收紧合规标准而导致的“合同中断”风险。日企将频繁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来解除或修改合同,但成功率将取决于合同条款和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解释。
    • 风险重定价: 投资与贸易的“国家风险溢价”将大幅提高。从事对日贸易和投资的中国企业,以及在日本设厂或依赖中国市场的日企,其商业保险费率将暴涨银行信贷审批将收紧,尤其对半导体、汽车、精密机械等高度依赖供应链稳定的行业冲击最大。
    • “中国+1”战略加速: 日本企业为规避风险,将不得不加速实施“中国+1”或“中国+N”的供应链多元化策略,将部分产能转移到东南亚或印度,造成中日贸易额长期、不可逆转地萎缩,并最终影响日本企业在华的就业和研发投入

    真诚建议

    对于正在与日本进行商事合作的当事人,我的建议是:

    1. 立即进行“合规压力测试”: 评估您的产品是否能承受中国最新的环保、技术和海关标准。将合规成本视为未来一年内的主要运营成本。
    2.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细化: 确保您的中日合作合同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条款明确涵盖“因政府间贸易摩擦导致的合规壁垒”
    3. 结算币种多元化: 减少完全依赖美元/日元结算,适度增加人民币结算比例,以应对潜在的金融或汇兑风险。

    中方的“实质性反制”将是一场法律战、标准战和金融战,其长期影响是中日经济关系的结构性调整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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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律师不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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