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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藏有毒品,21 岁大学生帮人跨省运毒获刑无期,为什么自称不知情无法免责?法律角度如何解读这一量刑?

路易爬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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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幼稚思维:“我说我不知道,你怎么证明我知道?”

大多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故意就是一个主观特征,主观特征从理论上确实无法“直接观察”,于是就有人在书斋里提出类似这样的要求——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却觉得别人(司法)必须提供绝对的“客观证明”。

不要忘记了,从河北跑一趟荆州,给1万6,这个很明显的异常,足以让大多数人相信当事人意识到这里是有问题的。

所谓“有罪”,归根结底也不过是一个“主观判断”——没人能绝对的证明一个不可观察的“主观特征”,但却可以让大多数人“相信”这个人的“主观特征”,这就足够了。


但是这个案子确实有个我觉得值得讨论的点,专门查了一下澎湃新闻的原文,其中有这句话和提问内容是一样的:

“原来,这个发自云南德宏的快递,在途中被贵州遵义警方查缉发现4.4余千克毒品(“麻古”)。警方取出后让快递继续运输,追踪至该二人。”

从这一整句描述看,似乎是原计划从云南发往河北,这两个人是负责其中从湖北到河北这一段。云南出发后先到贵州然后才能到湖北,如果是贵州警方在贵州就已经取出了毒品,然后继续跟踪快递,那么在这两个人到达湖北接取快递的时候,里面事实上已经没有毒品了。

因为没有更多细节,这件事就有多个可能:

1、如果这两个人对整个运输和事件完全不知道,只是受托去运这一段的快递,那么就存在一个可能:总控贩毒的人以为毒品还在车上,所以给了明显异常的报酬,这两个人也知道这个快递可能有异常,不过想搞钱就去了——但是事实上,这个快递里已经没有违禁品了,所以这两个人的行为有可能属于“不能犯”。

刑法是处罚行为的,不能仅仅以人“主观上觉得自己在犯罪”就处罚,典型例子就是那个很有名案子:一个人发现买卖毒品的那些人把毒品叫“冰糖”,于是他找途径加入好些毒品买卖群在里面卖“冰糖”,不过他发货的是真的冰糖。最后这个人只能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关键是,相应从他手里买“冰糖”的人则不会构成犯罪——哪怕买家在买的时候自己都觉得自己是在买毒品犯罪,因为客观上这个买卖行为中根本就没有毒品存在,这个购买自然不可能触犯贩卖毒品的相关罪名的。

2、这个贩毒行为参与者肯定不止一个,所以必然有“共同犯罪”的可能。如果这两个人知道这整个链条或者可以合理推断他们知道自己是整个运输过程的“一环”,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整个行为的“共犯”,此时自然适用整体犯罪处置,哪怕自己这一段快递里客观上是没有毒品的,但仍然构成运输毒品罪。

现在新闻里既没有姓名也没有审判法院,不知道有没有大佬有案子的详细信息可以学习一下司法的思路。

Sn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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