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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藏有毒品,21 岁大学生帮人跨省运毒获刑无期,为什么自称不知情无法免责?法律角度如何解读这一量刑?

路易爬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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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取个快递+帮朋友取+收益32500元(1.6万+1万+6500元),如果真是帮朋友,也不至于收这么多钱,所以这“朋友”两字本就值得怀疑,所以这事没有想的那么轻飘飘。

一、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运输毒品罪是否一定要知道自己运输的是毒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客观行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
2.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

在本案中,小宁有家人或是辩护人想要从“不明知”这个点来打掉这个罪名,也是精准的找到了这个案件的关键点。

小宁运输毒品的事实已经有了,他运的毒品数量巨大(4.4余千克“麻古”),并且他们是在运输的过程中被抓。

那么如何证明小宁是明知毒品而运输呢?他家人所说的“不知情”为何不能免责?

这才是此案的争议焦点。

从目前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没有采纳“不知情”的辩护意见,这与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方式有关,它并不完全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否则这一罪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没有人会承认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实践中,以下因素可能是法院用于推定其主观明知的依据:

行为存在异常:小宁被朋友“马哥”叮嘱“注意周围环境和周围的人”,这种隐蔽性要求与正常取送快递的行为明显不符,暗示其可能意识到所从事的活动具有违法性;

虽说是跨省取快递,并且自称是朋友关系,还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报酬,家属所称“家境优渥”其实是强化了他的主观明知。

毒品藏匿方式:仅通过目前的信息来看,毒品很可能是被隐藏在避震器中,且快递发自云南德宏这是毒品犯罪高发地区,这些情节符合毒品犯罪的常见特征,行为人根据社会经验应当产生怀疑。

综合一下:云南来的快递+3.2万元的取快递费+叮嘱注意周边环境,这仅是目前一小部分的证据,就已经看出这快递极不简单了,上大学的小宁难道一丝没有察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以下情形可推定行为人“明知”:采用隐蔽、隐蔽方式运输物品+要求规避检查或指示注意环境+收取高额、不合理报酬+其他明显违背常理的情形

通过上述的分析,在本案中,小宁的行为明显是符合上述多项情形,法院据此推定其应当知道快递内藏有毒品是没有问题的。

二、量刑依据:为何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当中, 4.4余千克“麻古”(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远超“数量大”的标准(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即可判处重刑),因此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

从小宁运输毒品的情节上来看,他采用的是跨省运输并且毒品数量巨大,行为隐蔽,社会危害性严重,此行为是从重情节,但是小宁是大学生,还未步入社会,加上初犯的情节,所以对他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比同案犯“马哥”被判死缓,小宁被判无期徒刑已体现了法院对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的认可。

最后

从小宁的结局来看,也是给大家一个警示,那就是大家在从事涉及物品运输、代收等行为时,若发现对方要求隐蔽、回避检查或提供高额报酬,应高度警惕并拒绝参与,防止此快递涉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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