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刀者的刀并不挥向路虎车,且刀砍不破车壳,路虎司机没有受到任何安全威胁,所以不存在自我防卫的需求。根本就不搭边。
2.现场警察正在处置。持刀者是在“对峙”,并不没有实际砍人,可能是有所诉求,比如正在讨薪等等。应当以警察的处置为准。路虎车越界动用公权力,是在处私刑。
所以路虎车不是正当防卫。并且被撞者没有戴头盔,头部受车身撞击或者倒地,极易死亡。所以路虎车是故意杀人,致人受伤。

至于路虎车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得而知了。可能是正义感爆棚,想制裁持刀者。抑或是纠纷的当事人(例如被讨薪的老板等等)。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总之,本事件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持刀者不对路虎车主产生任何威胁,路虎车却以可能致他人死亡的方法主动出击。
也不该定性为正当防卫。否则那些被打了才还手,却被判为防卫过当的人,受到不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