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84页证据里,关键证据就只有一个,其他的都是辅助论证的。

有这个关键证据在,其实整个论证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了,风道是真的,那后续的辩论只是在此基础上的缝缝补补。
在事实层面判断层面交由法院来判决,我们着重说一下该起诉讼中的两个被关注的程序问题,“管辖权异议”和“证据突袭”。
管辖权异议:
该起争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未约定管辖也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民诉法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诉讼中,合同未实际履行,那么关于合同未实际履行在司法解释中也有详细解释,
1. 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在约定履行地:约定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2. 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小米方经居地肯定不是在履行地,那么江苏法院是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原告方的经居地是否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一致就是判断管辖的关键。
证据突袭:
关于证据的举证问题,民诉法里面有两条相关的,一是六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六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及时提供证据”,同时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采纳或者采纳的同时对逾期提供方予以训诫、罚款。
证据突袭是指,应当在举证期提交证据的而没有提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拿出来的证据。判断是否为证据突袭的关键就在于“应当”这两个字上,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呢?
首先提供证据责任的前提是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有一些是免证的,比如对方自认的事实,比如仅仅是对对方主张的否定或者不认同。以本起案件为例,那就是要看小米方提交的证据是不是仅仅为了否定原告的主张,如果是那么就不是证据突袭,如果不是就属于证据突袭。
实务当中,因为我国法律体系为大陆法系,法官的重点在于发现真相,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据是真实的,哪怕逾期提供大概率会予以采纳。
懂法普法,做法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