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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厅遇「假业务员」,山西 57 名储户上千万元养老钱打水漂,当地已成立调查组,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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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有57位储户,其中很多是存了一辈子养老钱的老人,总计一千多万,就这么在银行大厅里,糊里糊涂地“存”没了

此事件并非新奇之事,发生于2019至2020年间,然而近期又被提及,缘由是五年过去,钱款仍无下落,老人们仍在苦苦期盼有个说法​

说起事情的经过,倒也简单,简单到近乎荒唐,

老人们前往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业务,大厅内有几位身着银行工作服模样的人,热情地迎上前来​

又是端茶倒水,又是嘘寒问暖,接着便开始推荐“高利息”的理财产品,

表述得极为夸张,远超银行正常的存款利息,

老人们一听,此处是在银行之中,身着工作制服,说话亦很专业,便觉不会有假?

于是便将自身的手机与银行卡交给对方进行操作​

一些所谓的业务员拿着老人的手机,在银行APP上胡乱操作,钱就被转出去了​

老人们觉着自己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乐滋滋地等着获取高利息,

直至到期之时,才发觉本金与利息竟一分都无法取出​

这时他们才恍然醒悟,返回去找银行,银行却告知他们:“那几个人压根不是该行的员工,​

那钱去哪儿了,

从银行APP将钱转至好几个不同商业公司的账户中,用以购买风险颇高的所谓“保理产品”​

直白来讲,就是在银行处被人欺骗了,

据储户们自行统计,涉案金额为1180万元​

这事最让人憋屈的地方在哪,

银行的态度,

事情暴露之后,银行的第一反应便是撇清关系:人并非其员工,钱并非其收取,此事与他们毫无关联​

2022年,彼时银保监部门有一项调查结论,即并无证据显示那三个人是以银行名义开展活动,也没有证据表明储户所购买的产品与银行存在关联​

这个说法初听似乎并无不妥,然而老百姓的朴素感受却难以认同,

我处于你银行的大厅内,在你银行的区域里,被装扮得与你家员工相近的人欺骗了,你能说这件事和你毫无关联吗?

这仿佛我于你家客厅遭人抢劫,你却跟我说:“抢我的并非你家亲属,所以你无责任,。

这道理说得通吗,

从法律层面而言,银行若想将这麻烦事撇清,并非易事,

有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此处,名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怎样的?我用通俗的话语跟你阐释一番,

尽管此人实际未获授权,但其行为却使你有充分理由认为他拥有代理权,

在此情形下,该银行作为被代理人,需为这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拿这个案子来说,那几个骗子于银行营业厅内长时间活动,身着相近工装,且帮储户操作业务​

任何一位走进这家银行的普通储户,目睹这一情形,都会认为那些人是银行工作人员,

因为储户信任银行这一特定环境与场所,所以才轻信了那些“业务员”的话

银行管理存在较大漏洞,为骗子行骗提供了场所与便利,营造出能使储户产生信任的外部环境,

在此情形下,银行声称“不知情”或是“非本公司员工”来进行辩解,于法律层面而言是没有效用的,

储户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这就是给银行的责任上了道“紧箍咒”,

银行除了“表见代理”这一点未做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也尚未达成,

依据银行相关规定,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保障进入其场所的客户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骗子能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于你银行营业大厅中“上班”仿若无人管束一般,你们银行的安保及管理究竟是怎样的状况​

是监控瞎了,还是大堂经理睡着了,

储户财产因银行管理严重缺失而损失颇多,银行对此负有责任,

当然那三个骗子为主犯,他们所犯之罪,轻者属诈骗罪,重者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查找到的信息中,有一家涉案公司为普信公司吕梁分公司,其早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亿元被法院定罪,该公司负责人也被判处刑罚​

这意味着,此乃彻头彻尾的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这些骗子,必须严厉惩处,要把赃款追回来,尽全力挽回储户的损失​

但刑事追责不能替代民事赔偿,

即便骗子被抓获并判处刑罚,但其骗走的钱财早已花光或转移,百姓的损失往往难以全部追回​

因此仅仅将责任归咎于骗子是不公平的,也并不恰当,

能真正给老百姓兜底的,应当是那让老百姓信任却又辜负了这份信任的金融机构——银行

值得欣喜的是,多年过后,该事经媒体曝光后,终有了新动态,

当地政府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金融监管部门也参与其中,言明要依新情况重新展开调查​

祈愿此次莫再流于形式,莫再以“非我公司员工”来敷衍塞责,

百姓积攒养老钱实属不易,每一分、每一毫皆为辛苦赚取的血汗钱,

此事需彻查到底,不仅要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还需明确银行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不仅仅是为了给那57位储户一个交代,

还要让所有金融机构清楚:自己的领域自己做主,自己的责任自己担负,妄图靠甩锅来解决问题,行不通。

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良心的拷问,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根据其立法精神)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应保障客户在安全的环境下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在防范非法集资中的监测、报告等义务。银行营业网点内不得有非本行人员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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