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看这个提问时我一头雾水,于是查阅了对应的视频报道。报道内容多为涉事公司的 “喊冤” 之词,并无实质信息价值。不过,我在视频中发现了《关于对博兴县城区供热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的通知》全文,相关截图已附于文末。结合这份通知,我谈谈对该事件的看法:
一、供热单位被接管的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就是是该单位已无法保障下一个供暖季居民室内的供暖效果(本题下有当地人现身说法)。保障供暖供给是政府与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义务,而供热单位必须落实热源保障。然而,在 2025 年供暖季临近之际,该单位至今未与任何热源企业签订新的热源供应协议,这一行为清晰表明其既无能力、也无意愿履行冬季供暖义务,且该公司其不仅长期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甚至在我看来,该公司可能是以保障居民供热为筹码,与政府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博弈。
但集中供热属于关乎民生基本生存需求的公共产品,绝非普通商品。该公司的消极不作为,已将整个城区推向冬季无法供暖的危机边缘,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且迫切的威胁。在政府多次协调后,供热单位仍未拿出可执行的整改措施与方案,足以证明其已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特许经营许可的能力,构成事实上的停业歇业状态和明显的预期违约,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政府不得不主动介入干预。
二、政府接管的法律与法理依据
政府的接管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协议并可实施临时接管。本案中,供热单位的行为已等同于歇业,若等到冬季供暖期来临、实际无法供热后再实施接管,相关损失将无法挽回,居民也将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获得供暖保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条:该条款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这为政府的监督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十八条:这是实施临时接管的核心依据。该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此,依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结合民事法律中关于预期违约的处理规则,当私营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出现重大故障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的角色已从协议一方转化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保障城区居民的供暖权益这一重大公共利益,法律的价值位阶显然高于单个企业的经营权,政府此次介入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具备充分的法理合理性。
三、接管并非剥夺公司财产权
此次接管的核心是经营权,而非剥夺企业的所有权。根据通知内容,自 2025 年 9 月 28 日起,原供热单位对城区供热项目的运营权和管理权正式终止,政府已委托新的公司接手后续全部运营维护及收费工作,以确保供热服务不中断。尤为关键的是,临时接管并不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 项目涉及的设施、设备、场站等资产仍归原博兴县通源热力有限公司和恒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政府仅接管其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并未剥夺企业的财产权。接管后,政府与企业将依法启动协议终止后的清算程序,对双方的资产、债务、债权等进行全面清理,后续可能通过达成清算协议或司法途径妥善解决相关争议。
综上所述,此次临时接管是基于原供热单位预期违约、危及公共利益而启动的合法程序,政府依法接管公共服务职能,并非无偿没收企业财产。相关新闻报道可能存在天然倾向性,易误导公众舆论,需要引起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