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我们房地产的预售是跟香港学的, 但是只学了一半。 香港的另一半是:如无法交房, 购房者可分别在合同约定交房后的 第28天、第6个月退房, 退此前的所有款、终止贷款和还款, 剩下的事情由银行跟开发商打官司去, 这叫购房者优先原则。 反观我们整条的房产链,唯有购房者违约要负法律责任,卖地的,建房的,放贷的似乎没有任何风险。就算烂尾房了,你还得交?你维权了也效果不大? 发布于 2025-11-26 16:09・广东 赞同 262746 条评论分享 收藏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