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权威的法治媒体,《法治日报》错过了一次重要的普法契机,反而在客观上传播了错误的价值观。
本次事件其实是一次非常典型的法律与道德之间产生冲突的案例。仅以法律规定本身而言,该女子的确有权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维权。但如果进行道德评判,这种对待救命恩人的方式就是忘恩负义的恶行。
可见对于同样的行为,法律与道德有可能做出不同的评判。甚至可以说,本次案例经典到足以登上教科书的程度。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的观点一直是,要尊重法律,但不要盲目地去神圣化法律,而是必须承认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种种局限性。法律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低成本维护稳定秩序的工具,所以其规定未必能实现面面俱到的公平,在有些局部,就是可能出现并不公平或者并不道德的结果,这是人类在选择法律这种工具时就必须接受的结果。
那么,有没有办法尽可能兼顾法律与道德呢?当然有。比如社会舆论,就是进行弥补的方式之一。比如,我们在认可女子投诉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可以谴责她的道德品质;比如,我们在承认救人者可能侵权的同时,也可以给与其更多的正面评价;再比如,哪怕是将视频下架的平台,也完全可以另外单独给与该用户以某种形式的奖励,以展现平台在法律和道德这两套体系内的不同态度。
这些来自社会的评价,不仅会对这名具体的救人者产生激励效果,同时也是对于此类善举做出正确的评价。如果只从道德角度来评判,那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减免侵权责任”,意思是哪怕救人者的某些行为存在瑕疵,但只要你是救人者,公众根本不会因为这些细微的瑕疵去降低对于救人者的评价,以此鼓励人们放心大胆地去实施善举。
可是在《法治日报》的短文里面,却只是机械地通过列举法律规定来对救人者进行评判,丝毫没有融入道德层面的评判。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减免侵权责任》这个标题,客观上更是会产生劝退各位潜在见义勇为者的效果。权威法治媒体传播这种错误的价值观,最后就可能让社会产生“有些人学法律学到没人性”的感慨,反而让人对于法律乃至法律人感到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