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回答

[野人小孩]的父母声称只是教育方式比较特殊并不构成虐待,对此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山外青山楼外楼
17个点赞 👍

在 1964 年著名的雅各贝利斯诉俄亥俄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 在试图为淫秽内容设定门槛时,留下了一句经典名言:“I know it when I see it.”(我一看便知)。

这句话的意思非常直白:有些东西,不需要复杂的法律条文,直觉就可以判断。

为什么我要引用这句话?

因为,这种行为无需复杂的法律或教育理论来界定,它在常识层面就是虐待和严重忽视。

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类社会成员,看到一个三四岁的孩子全身赤裸、四肢着地爬行、缺乏语言能力、进食方式原始,都会立即判断出,这个孩子的生存状态和成长环境是严重反常和有害的。


这是将极端行为包装成“教育方式”的说辞

  1. 科学教育的底线是安全和发展: 任何所谓的“特殊教育”或“自然教养”都必须符合人类基本的生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让孩子长期赤裸面临卫生和安全风险,不提供语言和社交刺激,人为制造“类犬”行为,这不是教育,这是人为剥夺和摧残。
  2. 虐待的本质是剥夺生存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禁止的虐待行为,不仅包括殴打,更包括严重忽视和不履行监护职责。该孩子的处境——营养不良、缺乏衣物保护、认知和行为能力严重落后于同龄人——已经构成了最典型的系统性、持续性虐待和忽视。
  3. 与“中国式家长”无关: 这种行为根本无关“中国式家长”的严格或焦虑,它跨越了文化和地域界限,属于全人类社会都无法容忍的极端监护失败。

声称这是“特殊教育方式”的父母,其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发展创伤。

我们不能接受这种说辞,因为一旦接受,就等于将法律和道德底线拱手相让。

官方的调查必须超越“是否殴打”的表层判断,深入调查其行为背后的监护失职本质,并尽快启动法律程序,剥夺其监护权,实施专业、强制的康复安置。


对于对此类案件感到忧心和痛苦的朋友,建议搜索并了解以下两个案例的故事。它们是人类对“儿童发展关键期”和“极端忽视的后果”研究的经典案例,也是推动全球儿童保护立法的警示:

  • Genie Wiley:美国“野孩子”案例,被父母隔离、禁锢长达十多年,被发现时几乎没有语言能力。这个案例深刻展示了人为剥夺对认知和语言发展的不可逆影响。
  • Oxana Malaya:乌克兰“被狗抚养的女孩”案例,因父母严重忽视与狗一起生活多年,行为模式像犬类。这个案例展示了环境和社会刺激对塑造人类行为的决定性作用。

很抱歉作为一个人类,我无法阅读这两个案例的完整细节。同时我也不觉得有孩子的家长能看完这2个故事不做噩梦。

本次事件,希望官方能从“暂时改善公共秩序”升级到“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监护权,并实施专业的康复安置”

子美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