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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徒步未开发古道溺亡,家属起诉半路同伴、当地文体局等,索赔 85 万元,被法院驳回,有哪些警示意义?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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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位姑娘叫刘某,她热爱徒步,是个“驴友”

她独自前往新疆,去行走一条尚未被开发的古道,

这种地方,风景原始,但危险也原始,

她在路上先是遇到了朱某,结伴走了一段,

后来又遇到了韦某,三个人就一起往前走,

出事那天是8月30号,他们走到一条河边,

因水流湍急,他们寻得一位当地牧民,讲定价钱,每人800块,骑马送他们过去,

此时同行的朱某感觉有异样,称:“无法通过,

带路的牧民也下到河里试了试,劝他们称,河无法渡过,让他们在这儿住一晚”

这是个关键点,

有人劝阻,有专业判断,

但刘某表示不赞同,她便称“河边满是石头,无法露营”,执意要走,

这是她自己的决定,

一个成年人,为自己的决定负责,这是常识,

结果,牧民、韦某、刘某三个人骑着马下河,

河水瞬间就把三个人和三匹马都冲走了,

韦某自己拼命挣扎,上了岸,

刘某和牧民就没那么幸运了,

彼时天色已黑,深山之中无信号,韦某的手机无法打出,

他报警了吗?没有,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

他能做的便是先在树林中保全自身性命,待天亮

次日清晨,他走了许久,方遇到工作人员,报了警

警察找到刘某时,人已经没了,溺水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刘某的父母无法接受,

他们将半路同行的韦某、给刘某车加过油的陈某、在古道入口开驿站的公司以及当地的文体局,全都告了,

张口就要85万,

他们认为,这些人都有责任,

逐个来看,法院的判决情况以及判决缘由,

先说同伴韦某,

家属认为,韦某没有尽到救助义务,

但法律不强人所难,

韦某自身也是受害者,他同样被水冲走,能自救上岸已耗尽了力气,

在那伸手不见五指、没有信号的荒野之中,你让他去做什么?

要他自己再跳入河中开展一场毫无希望的搜救,能算“尽到义务”吗?

从法律层面而言,救助义务是在自身具备能力且有条件之时,

他自己都身处险境,不具备这个能力,

第二天一早立刻寻求救援并报警,他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在那种极端情况下能尽的合理义务。

法院判定,他对于刘某的死亡既无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是理性的,

若要求同伴在自身都有危险时还需承担无限救助责任,那日后还有谁乐意与人一同出游?

户外运动的本质就是互助,而不是法律捆绑,

再说陈某,

家属称刘某给了他260块钱,因此陈某作为向导是有责任的,

法院一查,这260块是油费,

你相信吗?这条路线往返需8天,向导费是260块?

无合同且无约定,仅依据一笔小额转账便认定为雇佣关系,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

证据,一切都要讲证据,

法院驳回对陈某的起诉,是基于事实,

最关键的是公司和文体局,

家属认为,公司在古道入口建造驿站,且提供吃住,那便属于实际的经营者,

登记进入古道的人员,是文体局的管理者,

所以他们都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为一法律术语,通俗来讲,便是你需对你所管辖区域内人员的安全担负起责任

举个例子,商场地面若打滑,就需放置提示牌;景区悬崖旁边,要有护栏,

然而此义务的前提是,该场所乃是你自身的“领地”是你经营打理的“公共区域”或是“旅游景区”,

那条未开发的古道,是吗,

它不是,

那是一片开放的、原生态的、满是未知的荒野,

公司设立一个驿站,售卖一些物品,供人休息,难道就意味着承包了几百公里的整条古道吗?

这显然不合逻辑,

文体局登记人员,大多是出于万一出事方便搜救的考虑来进行事前备案,并非对全程安全作出承诺,

若连这种行为都被视作是“管理”那日后哪个部门还敢去开展这类费力不讨好的便民工作?

法院明确表示,这条古道不被认定为法律层面的公共场所或是景区,公司与文体局并非符合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所以,他们也不用赔钱,

自甘风险”这四个字,是这个案子最能让人吸取教训之处

什么叫“自甘风险”,

若你明知一项活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那么就需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

徒步于未开发的区域,此乃典型的“自行承担风险”之活动

刘某是具备完整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她携带着全套装备,很显然明白这并非是去公园游玩,

向导与同伴均劝她莫要过河,然而她依旧执意要过,

这个决定,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她离世了,颇为令人惋惜,然而法律不会让他人背负这份责任,

如果这个案子判了赔钱,会是什么后果,

以后户外探险,人人自危,

同伴不敢结,因为怕出事了担责,

路边的店铺不敢售卖物品,仅仅是因为担心被视作“经营者”,

政府部门不敢进行引导与备案,只因害怕承担“管理责任”,

若果真如此,整个户外运动的圈子或许会因法律管束过严而消失,

法律保护的是什么,

是公平,是正义,也是自由,

你能够选择去冒险,但你得承受冒险失败的后果,

你不应只图自身享受自由,而将承担后果的责任推给他人,

死者为大,但法律面前,事实最大,

家属的悲痛令人同情,然而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尊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

它告诉所有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这是一个沉重的教训,是用生命换来的,

祈愿每一位憧憬远方与探险的人,都能明了此理,

敬畏自然,也敬畏规则,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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