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有句话:官不修衙。
在清代,工部主管全国的工程事务,下辖四司,分别为营缮司、虞衡司、都水司和屯田司,其中各种修理工程由营缮司负责,包括坛庙工程、城垣、公厩、仓厫、营房等。“官不修衙”中的“修”,包含修旧、建新两个方面,主要指修旧。既然是修衙,就离不开钱粮物料、制度标准。顶层制度怎样来设计,很能体现出朝廷对于修衙的实际看法。
《乾隆会典》卷七二记载了在京部院衙门和地方官廨修理的基本程序。其中,在京部院衙门的维修程序是,由各部门按规定向工部行文,工部派人核估经费、会同修理。竣工后,工部另外派人验收并报销经费,明确保固期限。如果违反规定行文,或者虚报冒领者,就要追责。据清代《钦定工部则例》,在京衙署的保固年限为15年。具体来说,在京各衙门自修竣之日起15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由原承办官员赔修;15年至25年之间,如果出现糟朽渗漏的,由该衙门自行筹款修理,通常需要官员捐俸维修;25年之外出现问题的,“始准奏明动项兴修”,也就是奏请朝廷批准,从国库拨款兴修。
关于地方修理官廨,《乾隆会典》将其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类。小修的责任在地方,由各级官员自行“随时黏补”;大修及增建衙署的责任在朝廷,由地方的总督、巡抚行文工部核准,“动帑兴修”,竣工后奏销,官员离任到任,修理衙署的情况要入册交代。地方官员如因强制下属修衙以致“累及兵民者”,文官以科敛律、武官以克减律论罪。
不难看出,清代关于修衙的制度设计,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责任主体,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申请修旧建新或自行修补,工部负责项目评审、经费预估、竣工验收与经费核销;二是保固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由是否达到一定的年限来判断是否应予修理,以及采取怎样的措施;三是行文程序,在保固期限以外,只有各部院衙门或地方总督、巡抚级别的官员,才有资格向工部行文修衙;四是经费渠道,小修的经费不纳入财政支出,由各级官员自行负担,只有经朝廷批准的大修和兴建项目,才允许动帑兴修;五是批准权限,是否大修及新建官衙,决定权在朝廷,各部院及地方官府无权决定;六是责任追究,工程质量如不达标,实行经济处罚、终身追责;各级官员如果借修衙之名行贪腐之实,要予以严惩。这六个密切相关的因素中,最关键的因素即经费渠道。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建筑多为土木结构,风吹、日晒、雨淋、水灾、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各种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难保证衙署建成后一二十年内不出问题。在法定保固期内,衙署一旦出现开裂渗漏等问题需要修理,要么由原承办官员赔补,要么由衙署官员自行负担,这相当于把日常修理衙署的责任和经费负担转移到各级官员身上。《钦定工部则例》规定,地方各级官员衙署如果在保固期外倾坏的,允许借钱修理,从养廉银中扣还。道府限借1500两,分3年扣还;丞倅州县限借1000两,分4年扣还;首领佐杂限借200两,分8年扣还。
朝廷还规定,各省驻防官兵所住房屋,如果年久失修倒坏,允许其借银修房,按官阶高低设置不同的借款限额:协领(正三品)不超过240两,佐领(正四品)不超过200两,防御(正五品)不得过160两,骁骑校(正六品)不超过120两,笔帖式不得过80两,兵丁则可借1年钱粮,借款分8年从官兵俸饷中扣还。修衙要借钱,借的钱要从俸禄中逐年扣还,说到底,还是自费维修。
我们知道,经济学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意思是经济决策主体充满理性,所追求的目标是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这个角度来看,修衙从官员个人利益上是很不划算的事情,各级官员难免“以传舍视官署”,也就是把办公用房或官家住房当作旅店一般看待,有谁热心自己垫钱维修?如果没有房倒屋塌、闹出人命的危险,最优先的选择就是维持现状。这是逻辑推论的结果,那么,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呢?
翻开清代官修地方志,书中记载的年久失修、破败不堪的官衙比比皆是。以江苏为例,成书于雍正年间的《浦江县志》,详细记载了县衙及其附属建筑的状况:县署堂东的主薄署“裁圮”,西边的幕厅“久圮”,旌善亭、醮楼“今废”,培春窝、后乐亭“俱圮”。“圮”字音“匹”,意为毁坏、倒塌。县衙及其附属建筑倾颓损毁的情形,在当时已经引起地方官员的担忧。
《浦江县志》里有一段话,很值得玩味:“官必有厩,以为视事临民之所,不可以不严也。浦之公署,向惟盐司宦客所按历,仅足观焉,他则环堵萧然,不蔽风日,将改作耶?难乎其为下,必仍旧贯;难乎其为上,然则如之何而可饬其旧、渐图其新?俾上安而下不病,斯为两全。不然而大兴土工,则浦乃疲邑也,其何以供命?”这段话大意是说,官员必然要有办公用房,作为处理公务、接洽百姓的场所,不可以不严整。浦江的官府景象萧条破败,难以遮风挡雨,但说到重修,上下都很为难,怎样才能修理旧貌、逐渐更新,使得上下都安心,方为两全。如果大兴土木,浦江该怎么办呢?显然,当时人们已经注意到,县衙年久失修影响到正常办公,但说到维修,又一筹莫展,拿不出什么好办法来。
浦江县官衙失修破旧的状况并不是孤证,我们再举六合、溧水两县的例子看一看。成书于乾隆年间的《六合县志》中,详细记载了六合县衙公署的兴废情况:“以上为送往迎来之所,旧志所载,亦可谓门宇洞厂、堂舍整肃矣,然皆久废;公馆经兵燹之后,倾圮殆尽。”官衙如此破败不堪,书中感慨道:“夫古者立国,有宿、有舍、有候馆,诸侯于外臣且然,况属官之事其上乎?今略其旧制,而特详其地舆,其始建之人,诚有待于后之修废举隳者矣。”显然,六合县也痛感官衙破败之弊,但同样没有办法,只好寄希望于继任官员能够把修理县衙这块烫手的山芋接上。
在溧水县,县衙的正房从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知县闵派鲁鼎建以来,就一直没有动过,“惟左右屋多有倾圮”。《溧水县志》成书于乾隆年间,此时距离顺治十一年已超过半个世纪,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维修过官衙,就难免多有倾坏了。对此,地方官员的态度是,“兹备录修建年月以存昔人创造之制。其现在房屋间数,另载于后,将来或随时捐修,或请项动修,是在后人之不以传舍视官署者”,他们同样只肯作详细记录,至于修衙的任务,就像接力棒一样接过来,再传递下去。
县里的情况如此,朝廷各部院及派出机构修衙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同样面临缺乏经费保障的问题。据《光绪朝朱批奏折》,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十一月,总管内务府大臣绍祺因内务府公所房屋“不堪棲止”,奏请预支内务府官役人等俸银进行修理。这批房屋始建于乾隆年间,位于口子门外丰壁店,共四十余间,是内务府官役人等的“养病公所”。百余年来,“房间坍塌,几至无存”,亟需维修。内务府自知此时乃多事之秋,财政吃紧,“不敢请项修理”,但如果由众官役出资捐办,“力有不及”,两下为难。不得已,绍祺只好奏请按八成预借内务府官员、茶膳上人、拜唐阿等一年的俸银,分作八年扣还。这项奏折虽然获得批准,但维修公所的负担还是落在众官役的身上。
几乎在同一时间,位于千里之外的西藏,两位大臣同样在为维修的事情伤脑筋。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十二月,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松溎、驻藏帮办大臣色楞额联名上奏朝廷,申请修理官衙,原因是:“两衙署自建盖后,从未黏修,值班官兵等住房坍塌过甚,无处棲止”。这两位正副职官员,其衙署大堂和值班官兵住房到底破烂到何等程度呢?奏折中说,“木植糟朽,窗棂破坏,若不及时修整,实无处办公”,快要栖身无所了。
经过一番勘查,松溎和色楞额打算先拣紧要的地方进行维修,共需银3400余两。但他们心里很清楚,此时国库紧张,“难以请项修理”。这下问题来了:修衙的钱从哪儿出?他们想了个办法:向当地街市各铺商借银3000两,另外400余两从自己的俸银和养廉银内贴补。自掏腰包也就罢了,借别人钱总归是要还的。他们一查,每年街市官房有租金960余两,于是计划每年从中划拨500两给铺商还钱,分6年还完。
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将3400两银子全都从官房租金中划拨,总共用7年还完不就可以了吗,驻藏大臣何必还要从俸禄中贴补修衙?笔者以为,修衙费用全部从官房租金中解决看似可行,实则与朝廷主张的官员应当主动捐俸修衙的理念不符,所以他们必须要从俸禄内拿出一部分来,这才勉强说得过去。最终,他们的奏折得到批准,解决了没钱修衙这一老大难问题。遥想当年,堂堂钦差驻藏办事大臣,衙门破得没钱修,不但要自己垫钱,还得向民间借钱,所借之款要数年才还得上,简直匪夷所思。
由于缺乏经费保障,修衙一事在清代显得颇为尴尬。我们可以将修缮公厩与仓库、城垣作以比较,就会看得更加清楚。根据《乾隆会典》,同样是需要维修的工程,仓场侍郎每年从户部预支经费,如有仓库破损,“随时修葺”,这属于不可耽误的刚性支出;各地的城垣如有倾圮,地方官员须勘查明白,在农闲时组织修缮,“有玩视不修不报者”,会遭到弹劾,这属于保障基本民生。与之相比,修衙既不属于刚性支出,又不属于民生范畴,如果不到非修不可的地步,那就先紧着别的项目支出。这种因经费掣肘带来的衙署破旧景象,很能说明官不修衙的重要原因:很多时候不是不想修,而是没钱修。
清代官员对修衙普遍持消极态度,除经费掣肘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缺乏制度标准体系。虽然清代规定,衙署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奏请大修、新建并由国库开支,但实际情况却并不这么简单。由于缺乏一整套客观明晰的制度标准体系,官衙是否需要兴修,审批机构往往跟着感觉走,凭借请款多少、到没到保固年限等因素,就简单地作“一刀切”式的判断,主观随意性很大,至于衙署破损的客观情形与办公的实际需要,反而被搁置一边。这种情形下,官员奏请修衙乃高风险事件,挨批评、受申饬时有发生,不但经常被认定为浮报冒领、借机自肥,弄不好,连项上顶戴都保不住。我们举几个实例看一下。
乾隆四十八年(公元1783年),工部奏销节慎库收发钱粮月折。其中,理藩院修理衙署工程处行文,拟领取出运渣土款项,这引起乾隆不满。乾隆认为,理藩院修理衙署一事,已经安排大臣督修,所有动用银两应当另案报销,为何还要在工部月折内单独开列出运渣土费用呢?他认定,月折中的这一报销项目属于承办官员和工部司员虚报冒领,下旨今后凡此类款项,一律不准报销(《钦定工部则例》)。
有一位马兰镇总兵,名叫爱星阿。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十二月,爱星阿奏称,各处行宫木料“间有糟朽,油饰爆裂,墙垣地面,亦有酥堿”,于是奏请将各处行宫交由总理工程处派员勘修。按理说,这样的奏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请示,但乾隆闻奏,不但没有采纳,反而予以申饬:常有工程人员借口油饰剥落、地面酥堿,浮报冒领形成陋习;剥落酥堿十分常见,“原属无碍”,怎能听任浮报、“致兹靡费”?乾隆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只需将渗漏之处堪估粘修、“略为勾抿,以防雨水浸渗”即可,其它不用管,而且今后类似工程,都照此办理。结果,爱星阿在皇上那儿碰了一鼻子灰。过了半年多,内务府大臣永琅等奏,“查勘乾清宫等处渗漏糟朽处所,请率领司员妥协修理”,乾隆下旨:如果渗漏之处从前没修过,可以修;如果此前修过且时间不长,“复有漏损之处”,即由原承办人员赔修,要求内务府大臣对此进行确查。
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三月,两江总督书麟奏请修理江都、兴化两县的营房,理由是:江都县的营房于乾隆四十八年、五十年修理后,“现已坍倒应修”,兴化县的营房于乾隆五十三年修竣,“现今倒卸,勘明应修”。乾隆闻奏颇为不满,认为“向来修理营房,俱有一定年限”,现在修竣不到十年就要维修,显然是“借此为名,欲沾余润,而该县亦扶同朦混”。乾隆严厉批评这位封疆大吏“并不亲身查验,又不派大员履勘”,就贸然奏请维修,“殊属非是”,命书麟迅即查清下属是否通同舞弊,以及为何不遵年限请修,一并覆奏。显然,乾隆判断是否需要维修的标准就是保固年限,不够年限就奏请修衙,即将其定性为“彼此分肥,其弊显而易见”。此时,当地营房是否确需维修以及事情原委如何,似乎已变得无关紧要。圣意已决,这位两江总督就只有认倒霉的份儿了。
还有一位名叫三和的工部尚书,他的遭遇比起书麟,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七月,紫禁城内箭亭附近施工,有人捡得水晶私自售卖被抓。乾隆闻奏生气了:三和,你事先不是说此地没有埋藏官物吗?而且为啥事后不报告?可见工作不尽心。一个月后,武英殿前桥东岸的一个小工程,三和奏称,需用银一千三四百两,坛庙工程需银三十余万两。听说要花这么多钱,乾隆很不高兴,再次对三和进行了严厉批评:分明是审核把关不严,听任下属滥估。几个月后,又因为一点别的事,乾隆新账旧账一起算,下旨:三和别当一把手了,改任副职工部侍郎,另调兵部尚书哈达来当工部尚书。
平时修衙没有经费保障,要自己垫钱,奏请修衙缺乏制度标准,有较高风险。如此一来,清代官员普遍视修衙为畏途,不愿修、不敢修、不想修。那么,完全不管修衙的事,是不是就平安无虞了呢?也不一定。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直隶总督梁肯堂奏称,苏州至永平一带,“营房墩台被冲倾圮,州县营员均未具报请修”,而前任提督阎正祥也没管这事儿。乾隆闻奏,斥责地方文武官员不随时报修,身为提督的阎正祥竟敢不向上级报告,于是责令阎正祥和地方官各赔一半,“以示惩儆”(《乾隆朝上谕档》)。如此看来,报修有报修的麻烦,不修有不修的风险,修衙这事儿确实不好办。
前面所举的,多为因修衙而遭到批驳申饬的事例。当然,也确有官员出于公心,力主朝廷拨款修衙并成功的,我们看一个例子。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朝廷正式任命铭安为吉林将军。当时吉林将军辖区,是关外三将军中幅员最为辽阔的。铭安除大力整顿当地社会治安外,还力主增置民官、画疆分治,因而奏请“添设各官廉俸、办公、役食等项,并修造城池衙署工程”(《光绪朝朱批奏折》),共需朝廷拨款十万余两银子。奏报朝廷后,经各部会议研究,户部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请款过多,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折扣章程,减扣发给。
为此,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七月,铭安和副都统玉亮联名上奏,坚持主张按照此前议定的数目发给实银。关于兴建衙署,奏折中说道:“厅、县为刑、钱所汇,案牍繁多,地址房间,势难过隘”,“至于佐杂各官,既系公所,亦须略具规模”,再加上人工费用较贵,如果再加以折扣,“更属不能兴办”,因此坚决主张按实银给发。他们作了估算,“建造衙署监狱,共需工料实银三万数百余两”,连同修建城池费用,“需实银八万数千余两”。
八万多两银子可不是小数,从哪儿出呢?当时吉林各处因稽荒地而收取荒价,存银十五万余两。他们建议,修造城池衙署工程所需经费从荒价中支出,即可不必动用朝廷正项开支。为了确保奏折获批,他们强调了三点:一是所需经费已详加核实、杜绝浮冒,“万难再加折扣”;二是无论关内关外,其他地方不得援以为例;三是边疆安定至关紧要。最终,这份奏折获得批准,吉林修造城池衙署工程等项的经费才算有了着落。后来的事实证明,铭安的方略是正确的,对于稳定和开发吉林作出了重要贡献,这笔修衙的银子没有白花。
历史是一面镜子。办公用房管理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现代机关事务管理的角度来总结“官不修衙”的功过得失,笔者以为需要处理好以下几重关系。
一是依靠觉悟和依靠制度的关系。从《大清会典》《钦定工部则例》等书中不难发现,清代对于修衙问题,从制度设计上讲,秉承的乃是这样一个逻辑:衙署乃各级官员办公栖止的场所,如有渗漏破损,官员出于奉公之义,理应自掏俸禄及时维修,只要平时修缮到位,即可确保衙署运转无虞,不必额外麻烦朝廷。这种逻辑看似合理,实则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只寄希望于靠各级官员的觉悟来维系衙署正常运转。这意味着,官员无论官阶高低、在哪任职,都对修衙承担着近乎无限的责任,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遍及各省州县的破旧官衙就是明证。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靠觉悟,不计利益,对少数人可以,对多数人不行;短时间可以,长时间不行。因此,现代机关事务管理在讲觉悟、讲奉献的同时,更要通盘谋划、做好顶层设计,靠合理完备的制度来做好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是经费保障和制度标准的关系。前面我们举出若干事例,来分析“官不修衙”的内在原因,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标准体系。对于修衙来说,这好比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各级官员缺乏修衙的经费保障,想修却没钱;即便到了衙署倾坏、难以正常办公的地步,按程序向朝廷申请拨款,也可能因不到保固年限等简单理由遭到否决。围绕着修衙,修还是不修、小修还是大修、急修还是缓修等,缺乏客观明晰的制度标准体系,往往一事一议、可允可否,影响精准施策。“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等到官衙年久失修、彻底倾坏,新建往往意味着更多的经费支出。因此,现代机关事务管理将经费、资产、服务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畴,在必要的经费保障的前提下,构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科学化制度标准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官员修衙和吏治臧否的关系。清代围绕修衙问题,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修衙与吏治挂钩,并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我们翻看《大清五朝会典》,顺治、康熙两朝,对于修衙的制度规定都相对简略,只是在谁负责估算、谁负责维修、谁负责核销等方面有所不同,大体属于工程范畴的事儿。到自雍正以降,情况就陡然不同,修衙与治吏挂上了钩。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规定,严禁官员到任后向兵丁百姓摊派修衙的任务,如有违反,上司必须据实参奏,文职按照科敛律、武职按照克扣律治罪;上司如有包庇,或勒令下属修理衙署的,一并治罪;官员离任,衙署内的公家物件,一并移交接任官员,“倘物件被家人毁盗,将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并且由原任官员赔偿。还规定:衙署内遇有官事,必须按照时价给予铺户、工役,“倘有不肖官员,肆行科派,扰累小民者,上司即指名题参,从重治罪”,上司如包庇或失察,一并治罪。这一制度,是为了防止官员借修衙之名,行贪腐之实,在不法官员和普通兵民之间建起一道制度的防火墙。
“官不修衙,客不修店”这句老话,看似寻常,实则耐人寻味。古人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新唐书·魏征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办公用房管理,需要我们以史为鉴,总结“官不修衙”的经验教训,处理好依靠觉悟和依靠制度的关系、经费保障和制度标准的关系、官员修衙和吏治臧否的关系,从而为机关高效运转服好务,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好务。
作者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