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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 52 万奔驰被追尾几乎报废,保司只赔 24 万,称按二手车实际价值评估,这一赔付方法合理吗?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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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理,但是没有什么办法。

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起诉呗。

第一,事情的过程。

张女士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这辆梅赛德斯奔驰EQS450+于2023年2月12日购买,她坦言,为了节省几万元,通过熟人介绍从湖南某奔驰4S店购买了这辆试驾车,发票价格为675552元,并签订了试驾车转让协议。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武汉一家公司任高管,2025年8月31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独自驾车从河南返回武汉,在G0424京武高速黄陂区段遭遇严重追尾。

所以现在这个事情里面,其实是有两辆车,两个保险公司。

而且根据这个事故认定责任书,这个是对方车辆的全责,但是他修好之后,在这个待遇赔偿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麻烦。

事故发生后,4S店初步评估维修费用,已超出张女士在太平洋保险投保的车损险保额520410元。然而,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给出的全损理赔金额仅为24万元左右,理由是“按二手车市场价评估”。

第二,在这种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分歧比较大的情况下,第一是起诉。第二可能要去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可知,保险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非实际赔偿的数额。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太平洋保险工作人员解释:“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但只能在人保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超额赔付,后续向人保追偿时,对方不承认的部分可能无法追回。”该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可向法院起诉,或寻求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车辆价值。

因为现在双方的责任比例和差距也确实比较大,除了起诉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坐下来谈判的办法就是双方之间差了都有一对多了你在这个前提下保险公司是不愿意跟他多很大大家可能只有在到法院裁判之后才有一个双方的接触的结果。

王理威W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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