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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主播收到炸弹包裹被炸伤,面部达深二度烧伤,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其将面临怎样的法律严惩?

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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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嫌疑人究竟搞了个什么东西。媒体说是“炸弹包裹”,警方说是自制的易燃物品伪装成快递盒。

真·炸弹包裹

比起媒体的不专业,我更相信警方的说法,因为本案中实际上并未发生真正意义上的爆炸。受害人的伤情表现为严重烧伤,并未出现爆炸冲击波或碎片所造成的复合伤害。虽然爆炸的本质是极速燃烧的质变,但燃烧可控,爆炸难防,在瞬时破坏力上爆炸远大于燃烧。倘若真的是爆炸装置,在包裹贴近人体引爆的情形下,后果极可能致命,受害人也难以在事发次日清晰录制视频陈述事发经过。因此,本案更准确的描述应是一起使用高危易燃装置实施的蓄意伤害行为。


根据警方通报,这起案子是一起目标明确、手段极其恶劣的个人报复事件。受害的女主播面部被烧成深二度伤,手臂更严重,达到深三度烧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种伤情至少构成轻伤一级,甚至可能已经够得上重伤二级。

从行为本身看,刘某强因为和女主播有私人矛盾,专门制作了一个易燃装置,伪装成快递盒,悄悄放在她家门口的鞋架上,就等着她拿起来时被烧伤。他主观上明显是冲着伤人去的,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单论这一点,完全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有没有构成故意伤害,而在于他用的手段已经远远超出了“私人恩怨”的边界。警方通报里写得很清楚:这个装置是“自制易燃物品”,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爆炸物。可正因为它不是正规爆炸物,反而更危险,这类东西通常极不稳定,稍微有点摩擦、挤压,甚至气温变化,就可能突然起火。而他偏偏选择用快递这种公共物流方式投递,等于把一个随时可能着火的危险源,塞进了人流密集的公共空间。

从包裹在刘某强那脱手开始,风险就不再只对着女主播一个人了。如果在快递分拣站、运输车上,或者楼道里提前烧起来,不特定多数人谁都有可能被波及。一旦引发火灾、浓烟,还可能造成踩踏或群体性恐慌。这种危险不是可控的、定向的,而是高度不可预测、极易扩散的,已经实实在在地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司法实践对这类情况早有共识:哪怕行为人心里只想着报复某一个人,只要他用的手段在危险程度上跟放火、爆炸、决水差不多,又通过公共渠道实施,足以危及公共安全,那就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34号案例中就明确说过:“行为人出于报复目的,将爆炸装置通过公共物流寄送给特定人,虽对象特定,但因手段具有高度扩散性与不可控性,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里的“爆炸装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包括虽未达爆炸标准、但具有类似公共危险性的高能易燃物。

从刑法角度看,刘某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自然要选那个处罚更重、更能全面反映行为危害性的罪名。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高也就判三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怕没造成严重后果,起点就是三年,最高可判十年。如果认定致人重伤,刑期可能十年起步,甚至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更重要的是,这个罪名不仅评价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也涵盖了对公共秩序、社会安全感的破坏,这才是对整个行为更完整、更公正的法律回应。

所以,虽然案子起因是私人矛盾,但考虑到手段的公共危险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显然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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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察哈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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