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这个案例确实是非常值得法律界与金融界的高度关注,因为这暴露出传统安全资产的高危法律风险,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尽快形成共识的话,或许未来将会动摇全世界金融系统的根基。
在往下讨论之前,有必要让大家回顾一下最近这次的诉讼案,请各位先看下面这个链接中我写的分析,再往下看。
如果单纯就个案来说,这种惩罚对于强生来说不算什么,然而,这个仅仅是针对个人的诉讼案,赔偿金额就已经上10亿了,而实际针对滑石粉致癌的原告可能累计人数有几万到几十万之巨,这样海量案件产生的赔偿金额能达上10万亿美元,这根本就不是一家企业有可能承受得了的数字。
当然,按照惯例来说,这次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达到补偿性赔偿的59倍,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应该在1亿左右,但是就算是下降到1000万,累计赔偿金额可能都会超过1000亿美元,仍然不是一家企业有可能承受的赔偿数字。
从过往的监管记录当中,大家不难发现企业被罚款到倒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然不能说企业承受不了罚款就认为罚款数额不合理,但是强生这个案例有特殊性。
我不否认强生爽身粉当中使用的滑石粉当中存在的微量石棉纤维是致癌物,毕竟这是有医学界权威认证的,但是要证明这些微量物质直接导致这些原告患者致癌,在科学上却是非常困难的。
其次,一般来说有取证能力的就是原告的主治医生,而诉讼赔偿往往又关系到主治医生能收到多少诊疗费用,在法庭上他又大概率是站在原告这边的,于是上诉之前收集的证据是缺乏可信度的,需要第三方重新取证。
然而,由于强生爽身粉已经销售多年,这些原告当中有的患者可能已经去世了,甚至已经去世多年,要第三方取证已经基本不可能,很容易出现死无对证的问题。
再次,也正是因为强生爽身粉已经销售多年,原告患者的致癌时间跨度可能很大,并且原告数量众多,第三方机构根本不可能有那样的资源去取证,所以这些案件很容易缺乏有可信度的证据。
如果是在国内,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决的准则是疑罪从无,那么这些案件在国内审判的话可能很多都得不到有罪判决,但是像美国就是判例法国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强生还是有非常大的概率会败诉的,于是这些案件就有很大概率都会得到有罪判决。
如果是无罪判决,那么自然就不会有惩罚性赔偿,但要是有罪判决的话,那么累计的惩罚性赔偿往往都是天文数字,基本上一个败诉就会让一个商业帝国破产。
事实上,从舆论上来看,大众支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强生在70年代隐瞒滑石粉当中含有石棉,可是大多数人都忽略了强生之前已经有几十年的销售记录,而这些记录又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爽身粉安全可靠,于是当年决策者做决定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当年强生承认含有石棉的话,社会肯定会陷入恐慌,但事实上可能根本就没有受害者,那么造成的恐慌与损失就都是完全没必要的,而这种损人且不利己的事根本就不是正常人能干得出来的。
另外,也正因为致癌比例非常低,以至于经过几十年销售了,累计出来的受害者(不管真假)也就只有几万到几十万,这才导致了今日的困境。
换言之,现在的诉讼其实也在佐证当年强生的决定是正确的,而法律让一家企业因为正确的决策而倒闭,这就有失公正了。
从社会的角度上来说,强生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程序性正义”压倒“事实性正义”,它应该属于负面案例,实际是反映出西方国家的法律存在漏洞。
事实上,但凡是经营了十来二十年以上的企业,多多少少都会有一些隐患,而正因为它长期的安全经营,累计的受害者数量难免会很多,如果每个隐患的处理都伴随累计的惩罚性赔偿的话,那么恐怕没有一家企业能活过二十年。
反过来说,任何一家已经经营了几十年的大型企业,它们也都面临同样的法律风险,同时全球的金融机构大多会把这些企业认定会安全资产,继而大量持有,于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就会扩展到金融行业的资产管理风险,最后一个诉讼案可能就会威胁到整个金融界。
我并不是说强生大而不能倒,但是从强生的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处罚过严的风险,全球安全资产的风险可能被系统性低估,继而有可能存在系统性的风险隐患。
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固然很重要,但同时产业发展需要一定规模的资本积累,企业平均寿命被压缩也不是一件好事,过度追求消费者与企业的绝对安全对于社会发展都没有好处,社会有必要在这种关键问题上作一些取舍。